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年备案材料1应急预案
2023
备案
材料
应急
预案
5备案材料1:应急预案(新)
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科责任人:科室承办人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平安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三)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根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四、所需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受理
承办人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审后报送科室负责人审核。
(二)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呈报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三)对决定同意备案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长期公布。依规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系统上长期公示。
九、监督检查
执行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标准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方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标准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内容总结
(1)5备案材料1:应急预案(新)
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科责任人:科室承办人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2)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