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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颁发《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市常见病病休职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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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市常见病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2023 年关 颁发 病假 建议书 发放 病休 职工 管理 规定 常见病
关于颁发XX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XX市常见病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XX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XX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XX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XX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XX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效劳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第二章 第四条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XX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医生首次出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 第四章试工和复工 第十二条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方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那么,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2第十九条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XX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 内科 1、原因不明低热: 一般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屡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病症不明显,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病症明显,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 功能性低热。〔1〕无自觉病症,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2〕自觉病症明显,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3〕低热持续一年以上〔或每年在一定季节均有低热〕,无自觉病症,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 2、肝炎 〔1〕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2〕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根据病情及肝功能恢复情况适当缩短; 〔3〕慢性肝炎。活动期可根据病症和体征、肝功能检查具体情况给予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期,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那么 3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全休至病症消失后2-4天;〔2〕慢性菌痢:病症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病症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那么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病症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根据病症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病症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病症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全休至病症消失后14-30天。 〔2〕原那么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病症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4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病症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病症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到达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病症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病症,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全休至风湿活动病症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风湿活动期全休;无心功能不全者原那么上不给病假;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 〔1〕心肌堵塞。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堵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陈旧性无心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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