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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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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 纪律处分 条例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三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成心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催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丧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根本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效劳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根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平安工作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平安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平安、建筑质量平安、矿山平安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丧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成心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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