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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
复议
决定书
范文
民事复议决定书范文
范例:
申请执行人李伟、张泽玉申请复议宛城区人民法院一案复议
决定书
(2023)南中执复字第2号
复议决定书
宛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在执行李伟、张泽玉申请执行南阳中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2月16日,孙书阁向你院提出异议。你院经听证审查后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04条之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现异议人孙书阁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你院下发的(2023)宛民初字第1648号、第1649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错误的,故应按上述规定由异议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期间你院暂不对所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理,待该房产所有权明确后,再作出处理,故该房产维持现状,另据查封规定,诉讼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故你院下发停止施工通知书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十一项、第202条、第204条,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孙书阁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李伟、张泽玉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一、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裁定驳回孙书阁异议后,据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恢复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二、本案不存在权属的争议,宛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对查封财产暂不作处理,待产权明确后,再处理,故该房产应维持现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变更该裁定认定的局部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为孙书阁作为案外人,在案件执行中提出异议,你院在(2023)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并无不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诉讼解决,该条没有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力,而你院在该裁定中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由你院对(2023)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的不当之处自行纠正。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