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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政府
河道
管理工作
计划
县政府河道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政府河道管理工作方案范文,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维护河道正常管理秩序,推进平安河流、生态河流建设,保障行洪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共有河、溪、沟支流126条,占地11万亩,其中2023公里以上河流30余条,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87亿立方米,为全县防洪、泄洪、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发挥着不可无视的作用。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河道治理,河道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是,由于我县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没有明确,导致局部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设障阻水设施、偷采盗采河沙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河道平安、正常行洪及沿河广阔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因此,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河道管理界限不清、职责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对有效开展河道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河道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河道整治和水域保护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河道管理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方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由县水利局管理,保护范围由沿河镇(街道、开发区)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19号)中把河道分成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2023米的护堤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为河道范围。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根据以上规定,县政府将河道管理范围确定如下。
1.浚河、唐村河、温凉河管理范围(具体见附件)。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2023米范围内。
2.其它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定为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按照20年一遇的设计洪水位划定;护堤地范围为堤脚外侧5米范围内。
(三)河道保护范围。xx省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平安保护区。根据以上规定,县政统一将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范围内划为河道保护范围。
三、依法依规加强河道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xx省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规划、审批等管理工作,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以下活动,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在审批前,管理范围内必须报县水利局批准前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保护范围内必须经县水利局确认不影响河道平安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开掘;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河其他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从事以下活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利局。
1.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等;
3.其他危及堤防平安的建筑物与设施。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平安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方案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平安的,应当限期撤除。在未改建、撤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平安渡汛。
(三)城镇、村庄建设和开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水利局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20230米;
2.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3.已规划展宽的河段,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25至50米。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时,应当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县水利局的意见。
(四)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局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县水利局的同意。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去除〞的原那么,由县水利局提出清障方案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去除。逾期不去除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强行去除。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设置拦河渔具;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5.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开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6.向河道排放不达标水体,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河水的物体;
7.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8.法律、法规禁止的涉河其他事项。
(七)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平安的活动;
2.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平安的行为。
四、落实河道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局部,其平安运行和合理开发建设关系到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是防汛减灾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高度出发,把依法管理河道、维护河势平安运行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河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河道的防汛、清障以及河道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河道的巡查、监督、执法等工作;住建、工商、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经信、公安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沿河各镇(街道、开发区)是河道管理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那么,落实河道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河道管理责任人和区域、责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反响、定期巡查、催促整改、清淤疏浚、倾倒石土、弃丢垃圾、开采砂石、行洪方案执行等日常监督职责,催促建设单位事前完善审查批准手续,事中按标准和要求建设,事后按规定完善验收手续。及时排查和报告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由县水利局牵头,县经信、国土资源、公安、住建、林业、环保、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规排放、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毁坏河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气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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