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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问题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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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选拔 任用 责任 追究 问题 思考
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问题思考 国以人兴,政以才治。如何选准用好干部,使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有许多急待改进的地方。因此,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防范用人失察失误进行深入地调查与探索,从而有效“医治〞这一严重影响事业进程的恶疾。 一、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实践 近年来,xx市委及其组织部门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同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制度科学可行,责任明确,在工作中执行中态度坚决,有效地杜绝了选拔任用干部不正之风和用人失察失误问题的发生。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相应责任,打好选准用好干部的根底,减少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先后制定实施了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度、同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制度、干部公示制、干部考察预告制等2023余项选拔任用干部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与此同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根底上,制定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部内监督方法、干部考察责任制等较完善、科学、系统、更具操作性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履行程序,确保选准用好干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工作中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廉政鉴定,酝酿通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请书记办公会讨论,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任免谈话,发文公布等程序。属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任免的按规定依法推荐、民主协商、选举。对未经上一道程序或上一道程序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下一道程序研究决定。对于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事项,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并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坚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搞偏听偏信和个人说了算,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事。 三是出现问题必查,失察失误必纠,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同时,对违反条例,出现用人上失察失误问题的,做到有问题必查,有责任必纠,决不偏袒,姑息迁就,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执行制度坚决有力,杜绝了用人失察失误现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项事业蓬勃开展。 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现象透析 (一)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病情诊断〞。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指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有关组织和责任主体没有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从而导致识人不准、用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带病提拔〞。干部任职前政治表现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按规定不能提拔,却末认真调查核实或核实后仍坚持予以提拔任用的。二是“盲目提拔〞。所选所用干部的德才素质严重不符合其职务的标准和要求。三是“违规提拔〞。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提拔干部。 (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病因分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直接原因,或者是对所选所用之人根本没有识准,或者是虽然识准但却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没有用准。另外,出现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题后没有进行严肃而有效的责任追究,也间接造成了此类事件屡屡发生。而这三个方面的原因又各自有其产生的根源。 一是识人不准。干部任用条例对选人用人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任职的六项根本条件和相应的任职资格等,但是受考察方式的局限不能准确识别干部。现行的考察方式不可防止地表现出“急〞、“窄〞、“浮〞的特征,因此,无法对被考察对象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考察。同时,受考察者的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上下的影响,造成考察结果的差异性。现行的考察方式,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但是有的考察对象出于各种考虑,不愿讲实情,有的甚至违背实际,成心歪曲事实,把考察工作引向误区。民意测验难以准确反映民意。一些单位在搞民主测评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一是“民意〞实为“派意〞,以各自的亲疏关系、团伙利益来决定投票方向。二是“民意〞充满“醋意〞。你越是优秀,他越是不投你的票。三是“民意〞变为“随意〞。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四是“民意〞乃是“情意〞。只要你给我有好处,我就投你的票。五是“民意〞成了“恶意〞。把民主推荐当成了泄私愤的时机。凡此种种,都是对民意的践踏和歪曲,并不能真正反映民心所向。 二是用人不当。一方面照顾平衡。有的片面追求班子结构的平衡,在选用干部的过程中,只注重年龄、性别、党派、文化层次等结构的需要,把一些结构“相符〞,但素质“不符〞的人员用到了领导岗位。有的片面追求部门间的平衡。为求“一碗水端平〞,降格以求,对干部论资排辈,迁就照顾,唯资历是取,英才不能脱颖而出,庸才也能“熬成正果〞。另一方面利弊权衡失“准〞。在一时找不出理想人选或使用一些有争议的干部时,有的主要领导存有侥幸心理,降低候选人的德才标准。同时,监督不力也是造成用人不当的原因之一。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具有很大的决定权。如果“一把手〞自身素质低下,大搞不正之风,“买官卖官〞,这样大批素质低下的人员混进各级干部队伍的现象就不可防止了。 三是追究不力。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还不是十清楚确和具体,对责任人的约束力不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依据缺乏。制度不全,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追究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切实建立起来,还存在一些不便操作的地方,执行起来相对较难。在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问题的追究查处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一些地方、单位虽有制度,但不够科学、标准,不易操作,没有明确责任;或者制度中明确了责任,出现了问题,却没有追究责任;或追究了责任,但存在失之偏轻、偏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 四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落实的不够好。在干部任免上,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民主集中制。但是,由于在用人决策上没有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因而在用人上出现了不少弊端。这种弊端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第一,外表上为集体领导,实那么无人负责。用集体决策来掩盖用人上的失误和不正之风。其二,由于决策成员对自己的表决权不负实在的责任,点头摇头都不承担风险,不负责任的现象也就难以防止。其三,由于不追究个人责任,职务、资历等因素就在领导集体中膨胀起来。 三、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推荐、考察、讨论研究决定任用,每一个环节都十分关键,不得有半点马虎。推荐情况掌握不准,就会出现选拔失察,失察就会导致任用的失误。反之,因为用人的失误,将在广阔干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和对组织的信任度,从而使他们在以后的干部推荐、测评、考察中,不愿向组织提供干部真实的现实表现情况。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为用人决策时责任明确,且能否用好用准人才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相关,所以用人决策者就会自觉地按照我们党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从事业出发,从工作出发,推荐和选拔合格的人才。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人才的锻炼成长。用人追究责任可以把过去强调的“扶上马送一程〞落实到实处。那些推荐者、考核者、拍板使用者,由于自己责任重大,因而都会自觉地关注那些与自己有关的升迁者,希望他们在新的岗位上能够继续努力,干出政绩,至少不要出乱子,以免使自己承担责任。这样一来,那些被提拔重用者,就会受到很多的人的关心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优化干部能上能下的环境。我国人事制度方面的最大困挠,莫过于干部能上不能下,这是用人决策者的最大困惑。实行用人责任追究,同时再配合以目标责任制,既可以使用人决策者放开手脚选拔精兵强将,同时也使那些落选者容易面对现实。 (四)有利于破格用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在用人上的客观要求是必须破格用人。只有敢于破格用人,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稳操胜券。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可以促使用人决策者们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五)可以形成干事创业的竞争机制。一旦把党的任人唯贤原那么与用人决策者自身的利益结合了起来,用人决策者就会自觉地按照我们党的正确的用人原那么来选拔干部,这样,那些不干实事的人就没有了市场,这可以激发人们的干事创业精神。 四、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这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责任追究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关键内容,也是建立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实现有效的责任追究,应当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好应当遵循的原那么问题。一是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中心的原那么。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紧紧围绕条例,根据条例的各项要求确定责任制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条例是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根本依据。二是有限责任的原那么。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就等于明确了各行为主体的行为责任,这种“明确〞实质上也是对责任范围的一种限定,行为人不必要承担规定要求以外的责任。三是公正合理的原那么。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能够实事求是地界定责任、追究责任,不受责任人身份、地位、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切实做到公正合理。四是权责一致的原那么。权力与责任相伴构成,一个行为主体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权责应当是一致和对称的。五是责任主体明确的原那么。明确干部选任工作责任,必须紧紧围绕该项工作对各行为主体的要求,把各项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人身上。行为主体不清,责任追究就无从实施。六是罚当其过的原那么。一方面,各种过错都要受到追究,有相应的惩罚方法;另一方面追究是恰当合理的,惩罚措施的轻重要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罚当其过,也是落实公正合理原那么的一个根本保证。 (二)解决好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问题。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必须明确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选拔任用干部涉及到推荐单位、考核机构、考核人员、决策班子等不同层次的组织及人员,要严格确定各层次和环节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推荐、考察和任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一是推荐环节。其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要根据不同推荐形式而定。民主推荐干部责任主体就是被推荐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责任是认真制定推荐方案,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合理确定推荐人员,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组织的民主推荐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参与指导下级民主推荐的人员对民主推荐负连带责任,对监票、计票、如实向派出机关汇报推荐情况等负主要责任;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单位党组织。主要责任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对民主推荐、班子集体研究和推荐结果全过程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责任主体是推荐者本人。主要责任是本着管人与管事相统一的原那么,一般在与自己工作关系密切的干部范围内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干部必须按规定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二是考察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结果负责。考察组执行考察任务,负具体考察责任。要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人员的参与范围,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署名考察材料,如实向考察组的派出机构汇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如实向考察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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