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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促进
下岗
失业
人员
再就业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
国税发[2022]160号【发布日期】
2022-12-24【生效日期】
2022-1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22]160号)
2022-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2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2023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效劳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效劳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效劳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方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效劳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效劳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效劳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效劳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效劳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20230%。
新办效劳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效劳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以下方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效劳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到达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效劳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缺乏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2023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方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2023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以下方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到达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缺乏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20230%)×2。
三、现有效劳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效劳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效劳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到达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方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效劳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效劳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效劳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效劳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效劳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20230%。
现有效劳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效劳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效劳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到达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方法
1.核查材料。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2023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别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充裕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