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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担保合同107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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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107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范文集锦六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担保合同 篇1   质权人(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居处(地址): 联系 : 邮政编码: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居处(地址): 根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联系 : 邮政编码:   鉴于: (以下称借款人 )和质权人(贷款人)签订了陕农信 借字[ ] 第 号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质人情愿以其供给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 出质人供给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 汇票 存单 仓单 马路收费权 股权 其它: 。 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 )为准。   1.2 ?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其次条 担保责任   2.1 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出质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 年 月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3.2 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刚好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实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给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全部权或独立处分权,假设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状况。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 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 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供给担保。   5.3 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供给另行供给担保。   5.4 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5.5 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出现借新还旧状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 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假设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担当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妥当保管质物,假设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 以下任一状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局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归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缺乏的,出质人对缺乏局部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 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局部归出质人全部。 7.5 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担当。   7.6 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7.7 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确定行使权利的依次,质权人有权干脆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 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局部条款无效,其余条款接着有效。 10.4 无论任何缘由导致本合同质押局部无效或合同有效但约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附 那么   12.1 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特殊是划线局部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说明权归贷款人全部,贷款人的说明为最终说明。   质权人(贷款人)(公章) 出质人(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 XX   地址:XX XXX :XX   乙方:XXXX   地址:XXXXXX, :XXXX   丙方: XXX   地址:XXXXXX :XXXXX   各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供给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样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XXXXX银行 已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XX〕,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供给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XX 万元人民币。现乙方申请展期壹年〔编号: 〕,为削减甲方的担保风险,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供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次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1。丙方供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2 年。   2。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见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律师费用;以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反担保人向甲方声明:   〔1〕反担保人向甲方及银行供给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等都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反担保人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反担保人的以下事务:   A。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惩罚、争议;   B。存在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   C。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之情形;   D。其他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担保实力的状况。   2、反担保人向甲方保证:   A、甲方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款项。反担保人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B、乙方假设同时面临还本付息及甲方追偿时,应优先偿付甲方追偿金额;   C、反担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马上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备;   D。反担保人保证本次担保合法有效,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本次担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担保人依法解除;   第五条 独立担保   1、本合同项下设立的反担保独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终止或修改而受到影响。   2、反担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补充借款合同,甲方无需另行征得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应按修改后的相关内容担当反担保责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担保人同意扩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除外。   3、任何时候,反担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主动行使追索权等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反担保责任。   4。本保证担保为不行撤销的担保。   第六条 甲方担保权利的提前实现   1。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担当或面临担当担保责任;   2。反担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担保责任届满之日起仍无代偿行动;   3。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局部或全部规定;   4。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面临解体、停业风险,诸如出现严峻亏损、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查封、扣押、拍卖、没收及面临重大诉讼、行政惩罚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局部或全部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反担保金额总计数 10 % 的违约金。如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干脆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还须向守约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局部的差额。如属双方违约,应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上述违反合同之局部或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合同义务,含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   2、拖延履行合同义务;   3、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如守约方要求接着履行合同,违约方还必需接着履行并视状况实行补救措施。   第八条 管辖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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