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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2023
危险
化学品
安全
综合治理
方案
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23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稳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平安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平安开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平安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平安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平安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稳固。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根底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平安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组织领导。国务院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23年12月开始至2023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23年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平安综合治理发动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气氛。
(二)整治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
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平安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平安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平安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平安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研究制定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平安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国防科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催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催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平安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部署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平安、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平安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根底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平安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XX县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平安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平安管控。健全平安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催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平安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8.稳固油气输送管道平安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平安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加快完成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平安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平安管理水平。(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平安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平安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
(平安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牵头,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平安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平安管理责任,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平安监管责任。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平安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平安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平安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加快与国际接轨,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研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13.完善危险化学品平安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平安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平安标准统筹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平安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委、平安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平安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尽快制修订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平安防护距离和内部平安布局等相关标准;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业平安设计和建设标准。(国家标准委、平安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编制。催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催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平安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国家开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安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标准产业布局。催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开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开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国家开展改革委、工
平安监管总局、国家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17.严格平安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平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工程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开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平安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催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工程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平安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23年4月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