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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之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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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 主人 一一 权利义务 制度
从业人员是平安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保障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平安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平安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平安生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开展生产的根底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矿山平安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平安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开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平安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标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那么,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成心躲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根本权利 平安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平安生产和人身平安的根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缺乏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平安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安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或者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受害者除了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那么,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平安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彻底否认了所谓“生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生死合同〞的实质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严重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各种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如果从业人员事先知情,就可以加强自我保护,遵守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平安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那么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平安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状况尤其是平安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其必要的平安生产监督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平安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针对这些问题,平安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平安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自觉照章指挥,保证平安。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防止,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危险情况。譬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防止时,首先要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平安。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个问题: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平安的所谓“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平安,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平安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譬如飞机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标准,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设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义务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责任事故的最多,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从业人员的法定平安生产义务不明确,无法可依。二是从业人员的平安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违章违规操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究的依据缺乏。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较轻,缺乏以震慑违法者。因此,有必要对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四个作用:一是明确了平安生产是从业人员最根本的法定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违章违规摔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根本义务 平安生产法设定的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根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平安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平安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平安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平安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比方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平安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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