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保险业
现状
存在
问题
及其
对策
研究
保险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一、保险市场现状 (一〕保险市场开展概况 1.保费规模增长较快。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开展到2023年的7035.8亿,前后只用了27年时间,保费规模增长了1590倍,进入世界前第9位。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开展到2023年的1997.7亿元,增长了434倍;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1982年的0.016亿元开展到2023年为5038.1亿元,增长了314881倍,整的来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
2、保险总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29003.92亿元,比年初增加9272.60亿元,同比增长46.99%,是1980年的58007.84倍。从各保险公司资产来看,其中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太平洋、中国平安集团是我国当前保险市场排名前四位的保险企业,它们的总资产规模占比分别为40.27%、5.07%、10.67%、18.13%,四家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占全国保险总资产的74.14%,说明我国保险公司资产优势差距太大,会影响新保险公司的快速成长,阻碍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多元化、全方位开展的步伐。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仍然较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国家(地区保险行业开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保险深度是指一国家(地区全部保费收入与该国(地区的GDP总额的比率,是衡量一国(地区保险市场开展程度和潜力的重要指标。198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0.1%,保险行业的全部保费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很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到2023年底,我国的保险深度到达2.85%,是1980年的28.5倍,不过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8%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国家(地区的全部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国家(地区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开展水平。1980年,我国保险密度为的0.48元,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到2023年底,我国保险密度到达523.49元,是1980年的1091倍,但远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相当于1/3〕,仍然属于开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行列。
(二〕保险市场主体开展概况 1.保险供应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从最初只有一家保险公司经营开展到2023年的110家,其中43家为外资保险公司。保险主体也从中资国有制开展为中资、中外合资、外资股份制并存的市场格局。但是从财产市场占有率看,截至2023年底,人保市场占有率为42.5%;平财保为10.3%;太财保为11.2%,三家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为64%,其余财产保险公司的占市场份额仅为36%;从寿产市场占有率看,国寿市场占有率为39.7%;平寿保为16%;太寿保为10.2%,三家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为65.9%,其余寿险保险公司占市场份额仅为34.1%。说明我国保险市场虽然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仍由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
2.保险中介成为保险业务主要渠道。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以保险公司直接展业为主,随着保险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逐步成为销售保险产品的主要渠道。截至2023年底,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793.38亿元,同比增长29.39%,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34%,同比上升2.97个百分点。
(三〕保险市场的区域开展不均衡 我国保险业务大多集中在兴旺的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保险业务,受当地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保险企业开拓市场能力不高的限制而开展相对落后。2023年,东部16省市的保费收入为4341.52亿元,保费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62%;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487.12亿元,保费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21%;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192.98亿元,保费收入占全国市场份额17%,。
2023年,以广东、江苏、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兴旺地区,市场供应主体较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较剧烈。广东省以625.6亿元的保费收入排名第一,其次是江苏、北京、上海,它们的保费收入分别为576.64亿元、498.05亿元、428.64亿元,这四省市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9.57%,排名前四位的省市都集中在东部地区。保费收入排名最后的省市分别是宁夏、海南、青海、西藏,它们的保费收入分别为23.98亿无、22.64亿元、10.74亿元、2.68亿元,这四个省市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0.81%,还不及中部地区1省的份额,它们其中三个都在西部地区。
(四〕国民的参保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社会公众保险知识不够、保险意识不强、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买保险会不吉利,或者消费者存在着侥幸心理,造成个人主动买保险寥寥无几。很多消费者宁愿相信银行存单,也不愿相信保险保单,导致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此外,有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在经营上尚欠标准,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造成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公众保险意识不强,投保意愿不高。
二、保险市场开展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改革开展取得巨大成就,整体实力明显增强,行业风险也得到有效防范,行业竞争力也不断提高,但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开展初级阶段,与国际上一些兴旺的保险市场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存在产品结构单一、创新能力缺乏、行业恶性竞争、形象不佳和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等问题十分突出。
(一〕保险供应主体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供应主体的增加,而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能力缺乏,造成保险市场竞争异常剧烈,低折扣和高手续费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地禁止恶性竞争,出台了相关的限折令,引导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自律,但违规打折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1、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 各保险公司产品、条款全国系统内大统一,没有充分考虑各地保险市场需求的特性,很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同时大局部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在财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主要集中在车险、企财险等几个大险种上,其中车险为主,而保证、农业等方面保险开展非常缓慢,特别是保证这一方面产品不能得到很好满足;在寿险上,主要各公司的竞争主要集中在分红险产品这偏重投资型产品,保障型产品开展也相对缓慢。
2、产品创新能力缺乏。我国保险产品从国外引进较多,针对我国实际需求自主开发的少,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相互模仿现象也非常严重。虽有一些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也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不能很好地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例如:一家公司推出新产品,其他公司稍加改头换面即可上市,其实产品的实质根本相同,只是它们在险种组合方式、宣传包装手段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已。
3、违规现象相当严重。2023年,全国各保监局对1271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检查产险机构606家;寿险机构363家。共对81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830家次行政处分,同比增加93.47%,其中受处分的产险机构占56.63%,寿险机构占19.52%,中介机构占23.86%,其中保险机构受处分率高达63.88%。由于各保险公司都在争夺市场,追求以保费规模称王,主要是通过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而不是通过创新产品、改良效劳等方式赢得市场。财产险市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擅自变更承保条件、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等方式,变相下调承保费率,给予投保单位或经办人不正当利益。寿险市场主要表现为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退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这些违规行为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也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益、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不同程度降低。
(二〕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市场稳步开展,保险中介市场也实现快速开展,机构、人员、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都呈现良好的开展势头,为保险行业开展作出了重大奉献,但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开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2023年,全国各保监局共检查保险中介机构520家,其中专业中介机构349家,占全国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15%,兼业代理机构171家。对125家机构实施行政处分,其中专业中介机构101家。本年现场检查共计对保险中介机构实施警告65家次,对个人警告28次,撤消许可证7家,不予换发许可证10家,注销许可证1220个,监管谈话86人次,下发监管意见函197份。从各地现场检查和行政处分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存在主要在问题表现为: 1、依法经营意识薄弱,社会形象不佳。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中介机构未向保监局、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非法开展保险代理活动。第二, 个别兼业代理机构为追逐眼前利益,参与制造假赔案,牟取非法利益。第三, 个别保险代理机构招募业务人员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采用涉嫌传销的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第四,个别保险代理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局部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统一发票,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或向投保人支付额外利益,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保险中介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中介的长期稳定开展。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不少保险代理人员保险知识缺乏,素质不够高。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其次,保险代理人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漏洞,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 , 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并损坏保险行业形象,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三〕理赔效劳存在的问题。
根据2023年保监会受理销售误导投诉770件,理赔难投诉1794件,分别占总有效投诉的13%和30%。说明我国保险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理赔难〞、“纠纷多〞现象比拟突出: 1、理赔难。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虽然大多数保险公司实行7x24小时接报案,要求第一现场查勘率达100%,而实践中,由于保险人方或被保险人方的种种原因,如被保险不知道出险要报案或保险人不能及时到现场等,造成第一现场查勘率并不乐观。保险人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很多工作要依赖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的重要证据。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但是,目前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时间长,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带来了较多的麻烦。同时在理赔实务中,不管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使整个理赔时效过长,让被保险人感到“理赔难〞。
2、纠纷多。我国保险市场强调业务为导向,以保费多少论英雄,使得很多代理人为求个人私利,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那么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期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期望时的要求,或不符合条款保障责任范围,或因除外责任而被拒赔, 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成心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造成被保险人不满,从而引起纠纷。
此外,由于被保险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应条款之间存在着冲突,语言不标准,表述不清晰,造成理赔实务中,出现“娘说娘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疆局,也经常因此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