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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
垃圾处理
方案
县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方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XX县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XX县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效劳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XX县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催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方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前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效劳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前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工程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效劳资格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必须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运营、平安、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方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方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资格证和车辆根本资料到县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证重新办理新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XX县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效劳资格证。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由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撤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202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去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去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22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法自月日起施行。县XX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22]2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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