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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镇
长效
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
集镇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集镇管理,建设优美文明卫生洁净的现代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集镇规划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集镇管理是指对集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市场经营以及建筑物、广场、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各种摊点、上下水管网、杆线设置等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镇城管办统一领导集镇管理工作,集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大力推进居民自治,坚持专门管理与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集镇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村建、建管、国土、派出所、交警、交管、城管、环卫、电信、移动、联通、自来水、工商、教育、卫生、房管所等)、相关村(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高标准、严要求,搞好集镇管理工作。
1、城管办、国土所、城建中队等部门严格按集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对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把关和发放,并提供一张审批表给城管中队,否那么对手续不全的建设工程城管中队一律停止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工程施工。
2、工商分局负责对集镇范围内的所有门市进行定期检查,看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守法标准经营,一经发现有上述现象,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营业资格,同时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清理店外店和流动摊点工作,以及集镇规划控制区内的废品收购门点、洗车点的清理整顿。
3、派出所负责镇区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同时积极配合交警、交管、城管部门对车辆乱停乱放的治理工作,催促有营运证的车辆按章有序停放到镇规划停车场内,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对集镇的管理。
4、交警中队、城建监察中队对集镇范围内车辆乱停乱放进行有效治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坚决的处分。
5、城建监察中队作为集镇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集镇区内市容市貌以及集镇秩序和工程批后的日常管理,行使对市容市貌、违章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行政处分权,杜绝以罚代管,负责临街经营门点和公共场所“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
6、环卫所负责集镇主干道、次干道和工业集中区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全天保洁,负责绿化广场、绿化带内的杂物去除以及绿化管护。垃圾必须在每天上午八点半前清运结束。
第二章集镇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集镇规划区的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工程,必须先审批后实施,要做到样式统
一、装饰美观,并保持建筑风格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整洁、美观。
1、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墙断壁、危房、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者,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撤除。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改建阳台、升建楼顶,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3、遮雨阳棚、广告牌、灯箱等制作、安装必须服从村建部门统一规划,并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4、禁止在街道的电杆、路灯杆、街道树上吊挂衣服及悬挂、张贴广告牌、宣传标语和过街横幅。
第八条在镇区内主次干道两侧(含门店)不得从事车辆维修行业、不得从
事有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各类加工作业,严禁在集镇内主次干道两侧设置营业性高压洗车场(点)和废品收购站(点)。
第九条禁止占用镇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镇区主次干道严禁做打谷晒场。
第十条各门店应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包小广告)责任制。要保持店容整洁、店外清洁卫生,保护门(店)前树木;物品摆放整齐,不出店门。
第十一条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平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燃放后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并运往垃圾池(桶)。
第十二条各类摊点(含冷饮、饮食、小吃、水果、菜担等)必须到指定的位置营业,摆放整齐,并搞好摊点周边卫生,禁止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不具备排污条件的门面开设饮食店和美容美发店。
第十三条所有户外广告设置(标语、灯柱广告、悬放气球)必须报镇村建部门批准并要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那么,搞好设置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行人平安。设置期满后,由设置人(单位)自行撤除。
第十四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电杆、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和树木上乱刻、乱贴、乱拉乱接。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网。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镇区道路。出现坑洼、碎裂、下水道堵塞、污水浸渍路面等情况,村建部门必须及时修复、疏通。
第十六条禁止向广场、道路两旁、河流、排污道投掷废弃物、倾倒垃圾和建筑物废渣,禁止在公共场所、主次干道进行露天燃烧。
第十七条在镇区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清洁,不得泄漏、遗撒,并具备良好的运行状况。履带式收割机、挖掘机等不得直接在集镇道路行驶。
第三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集镇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设置。街道、停车点、广场、居民区、集贸市场、河道及主要道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镇XX县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
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便溺;
2、乱扔烟蒂、纸团(屑)、果皮(壳)、瓜壳、动物尸体等;
3、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或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用袋分装好,再倒入垃圾箱。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洁任务实行区域划分,镇区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
1、镇区主干次道卫生保洁由镇环卫所负责;
2、镇区小街小巷、楼群院落及住宅小区卫生保洁由相关居委会和物业管理负责;
3、集贸市场、停车场(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4、商店、摊点、及其广告卫生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卫生保洁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建中队与集镇主次干道临街门面和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城管中队监督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小街小巷、楼群院落不能自行清扫的,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或他人代扫,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清扫合同。凡由镇环卫所统一清运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卫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镇环卫所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各单位和居民按照爱卫会规定,经常集中开展以灭鼠为主的除“四害〞活动,坚持科学灭鼠。
第二十五条集镇禁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三废〞物质。
1、限期取缔燃煤锅炉。
2、医院、屠宰场及有关单位对产生的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它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3、粪便的清运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二十六条在集镇规划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否那么,城管人员有权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工厂、医院、机关、学校、商店、酒店所在地及街道、居民区、人员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屋)、果皮箱等设施,由镇环卫所按时清运垃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移方案,报村建办批准。
第四章集镇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镇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报经镇村建办审查批准,并符合集镇总体规划、消防平安、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三十条凡不符合规划、国土、消防、环保、防洪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建设,已建成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撤除或者搬迁。
集镇因建设需要撤除或者搬迁的建筑物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十一条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
1、不得占用集镇主次干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确实需要占用的,报经镇城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城管部门划定的区域进行。施工中不得将碴土、沙、泥浆冲
洗入下水道,污染路面的,要及时清运,并倒在指定的地点。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场地整洁。
2、在集镇道路两侧,临街和其他区域进行合法建设施工,按标准分别交纳平安清洁卫生押金5000元以上,用以催促建设方按要求施工,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三十二条集镇建设配置的公共设施及市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损坏。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搬迁公共设施及市政标志的,必须报经镇村建办同意并签订有关修复合同,缴纳押金前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损坏的按质赔偿。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道路上随意铺架管线、插竖标牌、接线栽杆以及装置其它设施。
第五章集镇交通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人、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秩序,服从交警和城管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镇区内所有客(货)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场、点。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主干道及人行道上乱停乱放。
第三十六条在镇区道路两旁进行临时性活动,必须报经城管中队批准,不得影响正常交通;大型临时性活动同时须报派出所同意,不得占用道路,并制定好人员交通疏导方案,落实好平安防范措施,在确保绝对平安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七条渣土运输车辆事先必须向城管中队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并缴付保洁费前方可运输。
第六章集镇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绿化条件的一定要在房前屋后进行绿化。
第三十九条严禁擅自占用集镇绿化用地进行种植、搭建棚亭、堆放物品,禁止损坏绿化休闲广场的草地、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
第四十条严禁砍伐或破坏集镇绿化树木。禁止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拉线、挂物。禁止在树干上刻划、拴系牲畜、缠绕铁丝,折枝剥皮及其他损坏树木的行为。
第七章集镇水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供水部门铺设管道应事先报告村建办,在办理手续履行程序前方可实施。同时加强供水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集镇供水设施的完好畅通,供水设施出现破裂、堵塞、渗漏,供水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修缮、排危。
第四十二条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架设杆线必须经村建部门审批前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禁止以下破坏损害给排水设施的行为:
1、占压给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构筑物、棚亭及堆放物品;
2、损坏、挪动、堵塞给排水设施;
3、非火警私自开启消防栓(环卫、绿化用水应在自来水厂指定地点取水)及私自启闭供水主阀门;
4、使用不合格管道材料(如:冷镀管、不合格塑料管)接用自来水;
5、使用对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水接触供水管。
第四十四条加强集镇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保证亮化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五条禁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