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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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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运 客货 附加费 征收 制度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承运的境内旅客和内贸货物征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客货运附加费)。 第三条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是指: (一)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含集团)的船舶; (二)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 (三)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 (四)其他经交通部批准征收客货运附加费的运输船舶。 第四条客货运附加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购置客票的旅客(或其代理人)和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负责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航运企业及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港口经交通部批准后为客货运附加费代征单位。其他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单位为代收单位,代收单位由航运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应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六条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按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运费)的百分之九在出售客票(或在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手续)时计征。 (二)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按每计费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一并计征。沿海运输按每吨海里换算1.852吨公里计算。 (三)集装箱货运附加费按标记的集装箱载重吨每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计征。空箱不计征货运附加费。 (四)每张运单货运附加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缺乏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第七条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货运附加费 (一)铁水联运货物,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 (二)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航运企业负责征收; (三)水铁联运货物,由起运港向货物托运人征收; (四)水水、水水铁、水铁水联运货物,由起运地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征收水运全程的货运附加费。水运一程货物不是由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只征收水运二程的货运附加费。如果水运二程不是由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起运地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凭换装港(或到达港)出具的证明可将该程的货运附加费退还托运人。如果起运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航运企业负责征收。 第八条征收客货运附加费不另制单据。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参加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托运票据)中;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在现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增列货运附加费工程。 第八条征收客货运附加费不另制单据。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参加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托运票据)中;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在现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增列货运附加费工程。 第九条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按客货运附加费征收额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港、站征收的客货运附加费免征船舶业务代理费。 第十条客货运附加费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方法。代征单位都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交通部客货运附加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代收单位代收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于收到费款后的七日内解缴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千分之五手续费后的净额)应于三日内存入专户,并于月后三日内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汇缴交通部专户。 第十一条交通部有权检查代征或代收单位客货运附加费的收缴情况。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少征客货运附加费。有漏征、少征客货运附加费时,必须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180天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千分之五的手续费;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或代收单位负责赔偿。 代征或代收单位有错征客货运附加费时,必须及时更正。因错征需退回缴费人的费款,代收单位从尚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中支付,代征单位从尚未存入客货运附加费专户的费款中支付。 第十二条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滞缴征收的客货运附加费。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滞缴的,除应追缴费款外,还应按日核收截留、挪用、滞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截留、挪用、滞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缴费人不按本征收方法缴纳客货运附加费的,代征或代收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缴纳费款和罚款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缴费人同代征或代收单位在缴付客货运附加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按照本方法规定所收的滞纳金作为客货运附加费收入处理;所收取的罚款收入直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代征单位应按照本征收方法规定的格式编制报表,并于月后七日内报送交通部。 代收单位报送的报表由代征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单独设置“应交客货运附加费〞会计科目,核算代征的客货运附加费。 第十八条对检举揭发漏征或漏缴客货运附加费和认真做好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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