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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关
公文
处理
工作制度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公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行文规那么
(一)我局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
(三)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以依据本部门职权向上一级机关、同级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和询问或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我局与同级部门、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一般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市森林公安局可在森林公安系统内按规定行文)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如果交办,应随文附上上级机关负责人原批示复印件。
二、公文种类
(五)我局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属机关。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2023、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六)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记、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局部组成。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标准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2、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报告〞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 。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5、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6、报送机关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的顺序排出。
(七)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2023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公文处理
(八)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九)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1、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前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可以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2、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3、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遇主要负责人外出等特殊原因,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随文上报;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局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1、收到公文后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
2、承办的处、室、站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3、送处、室、站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
(十一)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1、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密和利用。
2、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十二)公文管理。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1、上级机关的公文,除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2、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3、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4、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四、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中已有规定,本实施细那么未复述的,均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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