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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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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陕西省 环境保护 模范 城市 考核 指标 解释
附件2 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解释 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27项,其中前3项属于必须到达的根本条件,后24项为考核指标。 一、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 将下达的污染物削减方案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列入减排方案的相关企业。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方案。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文件确定。 二、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该指标同时包括一年内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指由环保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考核时依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确定。单独创立环保模范县的,考核范围为全县域。 三、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即: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100%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一〕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投资。〔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根底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四〕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根底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等。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财政、环保部门文件、数据确定。 四、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即:        本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率= ×100%  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C1+C2+C3 经济持续增长率C= 3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五、单位GDP能耗 、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单位GDP能耗特指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方案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文件、数据。 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单位GDP能耗=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域内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统计、水利、环保部门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总用水量〔吨〕   单位GDP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是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指规模以上企业。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环境保护部门文件、资料确定。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工业增加值〔万元〕   六、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到达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即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全年算术平均值)到达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SO2年日均值≤0.06 mg/ Nm3,NO2年日均值≤0.08mg/ Nm3,PM10年日均值≤0.10mg/ Nm3。所有创模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必须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6%。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辖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到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3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到达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常规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进行。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全监测结果,包括根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特定项目。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保、卫生部门的监测统计资料确定。 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 八、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到达相应标准。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到达陕西省政府公布的相应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出境断面水质到达国家或省考核目标要求。水质监测结果主要污染物高锰酸盐指数或COD、BOD、氨氮、挥发酚、汞、石油类等6因子90%时段以上到达相应标准或到达省市目标责任书要求。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dB(A)。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十、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数据确定。 十一、受保护地区面积不低于国土面积的5%。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是指域内所拥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的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公报、文件、资料确定。 风景名胜区 + 森林公园 + 自然保护区〔平方公里〕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城市地区国土面积〔平方公里〕 十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对于县、区城市应包括居住区公园〔效劳半径0.5-1.0km〕,小区游园〔效劳半径0.3-0.5km〕,街旁公园〔绿地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等。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人〕 十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7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辖区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业集中处理,到达排放标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3〕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到达相应标准前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考核时依据上一级政府环保、城市建设和统计部门公报、文件确定。 十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为100%。 重点工业企业是指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企业。稳定达标率指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中,达标时段在90%以上的企业数占重点污染总数的百分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查一次不达标,即视为不达标。工业企业的排污情况应按污染源管理相关规定,在市县两级环保行政部门全部登记备案,不得遗漏。考核时核查市、县备案的档案材料,监测数据依据上级政府环境监测统计部门文件确定。 十五、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 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高污染燃料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域内清洁能源使用量与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其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陕南城市、县城考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不低于50%,关中、陕北设区市考核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50%。县城清洁能源使用率也可是使用清洁能源的燃烧设备数占点数的比例。考核依据上级政府城市统计、方案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统计数据确定。 十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不低于60%。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是指城市实施集中供热的房屋面积与城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本项指标只考核国家规定的采暖区。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应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吨/时〕。考核依据上级政府城建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统计数据确定。 实施集中供热面积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100% 城市房屋建筑面积 十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全市〔县〕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县〕机动车注册登记应该进行环保检测车辆数的百分比。全市〔县〕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供,环保定期检测车辆数由有省环保厅认定监测资质的单位提供。 十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辖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燃烧、垃圾堆肥厂的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23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到达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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