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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共安全
图像
监控
系统管理
办法
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治理,到达加强城市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平安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治理条例、广东省平安技术防范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仿视频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展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平安治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方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备、 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备、设备。
本方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备、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立、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立的组织领导。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建立、治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的治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治理、指导和监视职能。其他部门经受权能够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局部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建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立、治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 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立、运转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立纳入城市建立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挪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备、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 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立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立、谁治理〞的原那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立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以下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设备、设备:
(一)研制、消费、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防科研消费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立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
(三)市、区党政机关、播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单位;
(四)市级治安关卡、口岸、海关、边防、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备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邮政、通讯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备、水利设备和城市水、电、燃气供给设备;
(七)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 、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货币、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营业和买卖场所;
(十)金银、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十一)典当、旧货买卖市场、废旧物品搜购站、网吧和公安特种行业治理的其它单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内主要街道和活动场所;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资储藏单位和专用停车场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物资运输车辆等。
(十六)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为需要监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第九条 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预留与报警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网接口。建立、维修使用的器材、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规定,并经质量监视部门检验合格。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材料要求画面明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 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建立前建立单位应将建立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图像监控系统进展检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情况及工程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方法执行前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已建成或在建的单位,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系统建立情况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标准要求的,应在指定时间内进展整改,到达标准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建立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因执法工作需要,行政治理部门能够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材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施行道路交通平安治理以及消防监视治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将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依法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设备、设备。
第十三条 行政治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材料时,应当恪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恪守公共平安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建立、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平安保密规定,对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图像信息服从公安机关的保密治理;
(二)严格限制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
(四)妥善保管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材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指导;
(五)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通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从事公共平安图像系统建立、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挪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备、设备;
(二)成心藏匿、篡改、泄露和毁弃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材料;
(三)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处;
(四)回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备、设备;
(五)阻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对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建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严重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监控系统设备、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治理条例、广东省平安技术防范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平安图像监控系统设备,均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公安局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施行细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