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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研究
法律
适用
对策
研究法律适用及对策
一、办理集资诈骗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存在分歧。比方被害人到达多少人才能认定为“社会公众〞。有人认为,被害人到达3人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社会公众,理由是,我国刑法中多以“3〞这个数字作为认定屡次、多人的标准,比方屡次盗窃、屡次抢劫等等,司法解释均以“3次〞作为认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如果仅以被害人数多少来认定社会公众,未免以偏概全。“这种认定方式无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没有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还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往往把对特定的众多人募集当作公开募集,而把具有公开性募集的成心,却因为募集的人数较少而当作是特定对象募集。对社会公众的认定,没有从主观的意图、行为的对象、行为方式上全面去考虑,会导致对问题的定性不准确〞。具体办案中,对不特定对象应从两方面理解:
(1)被害者人数必须到达3人以上,这是量方面的要求;且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在吸收资金之前一般是没有联系的,通过他人介绍或媒介才建立起关系,这是质的方面要求。实践中,如果仅向亲朋好友集资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被害人中偶尔包括少数亲朋好友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集资诈骗往往是通过熟人口口相传,集资也是先从亲朋好友中开始开展扩散的。
(2)“集资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既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仅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又要考察其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控。如果行为人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会后听之任之,不设法加以阻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对于主观成心的认定在实践中,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很大争议。如果仅凭集资款没有及时归还就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分析行为人未归还集资款的原因,有客观归罪之嫌;或者在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自己的推定来判断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推定的理解是因人而异的,这必然导致个案认定的不统一。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两种方法.
(1)借助于行为人的供述直接证明。如朱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朱某某供述自己在被他人欺骗投资失败负债20230余万元左右开始,即开始编造种种理由向多人借款,为了支付高额利息就拼命拆东墙补西墙,但利息与本金窟窿还是越来越大,在完全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购置两辆宝马轿车和高档商品房来掩盖空账的事实。
(2)通过推定的方法来证明。所谓推定,指依照法律或某种规定,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或确定某一不明事实的存在;、确定的事实为根底事实,未知、需予推定的事实为推定事实。我们知道,“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23]18号)第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几种情形:
二、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一直屡禁不绝的集资诈骗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目前多头监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部门对集资诈骗行为实行最为有效的监管[5]。一旦集资诈骗案件爆发出来,往往都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极容易影响当地金融平安和社会稳定。笔者从办案实际出发,提出以下措施,以期有效的防范集资诈骗案件的发生,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积极妥善解决被害人的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一)在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的主导下,对民间融资进行疏导、管理,预防集资诈骗案件出现建议政府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实施民间融资的登记制。登记制是解决借款人与融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方式,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就能有效解决集资诈骗问题[6]。试想,如果借款人能有效及时的了解融资人的债务情况,那集资诈骗者的“皇帝的新衣〞再华美也无法蒙蔽借款人的眼睛。政府与金融机构那么可以出台一些规定,在保障储户个人隐私的同时,对一些资金交易频繁并且不合常理的账户进行跟踪,发现资金去向明显可疑时应及时介入,对集资诈骗案件应尽量“打早打小〞,防止给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对典当行、投资公司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规定,只能以公司名义选择开设一个银行开户,不能在多家银行开户,既能有效的监管资金的流向,也能预防案发后行为人提取资金逃跑。
(二)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要加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尽可能在侦查环节解决好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问题,为起诉、审判工作打下良好根底。二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办案的综合社会效果。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应当依法从严处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真正起到处置一个、打击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要区别对待,当宽那么宽,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建议和对策,帮助和催促相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预防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法律规定,着力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案件存在的问题,细化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占有主观成心〞、“社会公众〞概念等认定标准,为执法办案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对于案件的证据形式要求、证据认定标准等问题,可通过标准性文件形式予以明确,确保证据取证到位,提高办案的准确性、针对性。
(四)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置工作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集资诈骗案件影响面广,危害严重,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因此,在准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诉求,建立公检法协商机制,尽力追赃,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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