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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债权债务
清理
方案
区委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标准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债权债务清理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开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着力清理我区财政性借出资金,把清理我区财政性借出资金与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全区预算正常执行,促进我区经济稳定、健康开展。
根本原那么:
(一)摸清家底,理顺关系;
(二)全面清理,不留死角;
(三)加强监管,防范财政风险;
(四)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努力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债权债务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及时限
债权债务清理的范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这次债权债务清理的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区社会事业的或专门工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的财政性资金。
清理的时限,202223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各类债权债务;对2023年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严格按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
三、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法步骤
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实行以形成债权债务单位为清理主体,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督查督办,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23年1月1日—1月28日)。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召开发动会议,广泛发动,并深入到有关单位或处所,发放催还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宣传对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种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清理一览表〞,认真做好核实核对工作,于2023年1月28日前报送一份到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财政局)。
第二阶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与清收清理(2023年2月2023日—5月30日)。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安排人员核查单位、部门的清收清理情况;由债权债务单位组织对2022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债权债务逐户进行清收清理,对清收清理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督查各单位清收清理结果。
第三阶段。对债权的清收遗留问题的处理(2023年6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对债权清收阶段遗留问题,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1、对死账、呆账进行处理意见;
2、对能清,但清不到位的处理意见;
3、对应该清,但清不到位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意见;)对清收遗留问题全面处理。
四、债权债务清理的处理原那么
(一)、债权清理的处理原那么
1.单位职工个人借欠必须在2023年5月底前还清,到期未还的直接从工资中扣还。
2.对借给用于种植、养殖等形成的借款挂帐,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帐销案存的原那么和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抄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3.对各类周转金借款,特殊情况,暂时无法一次性收回的,要在查清借款形成的原因和借款工程现状情况的根底上,根据目前的企业现状确定转贷、保存挂帐、申请核销等处理方法,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对基建工程挂帐,要查明基建时间、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以及资产现状和新旧程度,对已交付使用,但仍挂帐的,能够进行结算的要进行结算,确实无法结算的说明原因,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对外投资挂帐。对单位办经济实体等对外投资形成的挂帐,要查明投资时间、性质、具体金额、效益情况予以清收,确因企业破产,债务无法清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核销。
6.对收入挂帐、支出挂帐。各单位要摸清情况、查找原因,分门别类地列出清单。属于当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挂帐的,按照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规定处理。属于历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挂帐的,作列收列支处理。
(二)、债务清理的处理原那么
本次债务清理,主要包括部门和单位之间、部门和乡镇办之间的往来款项,以及其他应付未付款。在严格把握政策和加强审核的前提下,对部门和单位之间、部门和乡镇办之间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可采取相互抵账、转账等方法进行处理;对其他应付未付款由经办的部门、单位进行账务结算处理。
五、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1、实行清理清收工作与考核挂钩,凡完成清理清收任务(经批准核销的除外)的,以清收实际到账资金的百分比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工作经费,具体为:清理债权完成20230%的,奖励20%;完成80%以上(含80%)的,奖励2023%;完成70%以上(含70%)的,奖励5%。
2、实际清理清收工作与担保单位(个人)责任挂钩。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单位(个人)负有催促被担保单位还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担保单位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由担保单位(个人)直接负责清偿。
3、各单位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要切实标准化解债权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漏报、瞒报债权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出来的问题从宽处理;超过规定期限,对漏报、瞒报债权的,一经发现,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保证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对清理工作不力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和债务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参加区内评先评优资格
1、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收任务的部门不得评为目标责任制管理“优秀〞等次,奖金按50%计发;
2、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清理任务的不得评为岗位责任制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债务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清理债权期满,未归还债务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取消发放各类奖金;
3、机关事业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评为区级综合表彰先进工作者(个人)。
(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市级部门、市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个人)推荐人选。
(三)、债务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清理债权期满,未归还债务的取消其参加区内各类先进及优秀评比资格。
(四)、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期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债务当事人不得交流提拔使用。
(五)、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干扰、阻碍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债权债务清理核查组,裴学明为组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参加,负责清理核查工作。
债权债务清理督查组,苏宇为组长,人社局参加,负责检查督查工作。
债权债务清理遗留问题处理组,负责党纪、政纪、组织的、行政的、司法处理工作。具体为:司法处理由程灵同志负责,组织行政处理由连秉民同志负责,党纪、政纪处理由同志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确保全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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