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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员干部管理相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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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干部 管理 相关规定
党员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学  习  手  册  2023年10月  目 录  1.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2.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3.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4. 中纪委八项规定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和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9月11日,市委书记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   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决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那么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决,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筹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效劳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效劳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当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办发[2023]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以下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以下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鼓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催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23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良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良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那么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当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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