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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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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用地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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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新编
打击违法用地建设经验材料
根据区政府关于xxx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区国资委于5月21日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委监管企业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发挥好国有企业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积极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落实整改措施。三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并不断完善综合治理台账,认真梳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设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四要健全组织,完善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全覆盖。明确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问题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根据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我委制定相关制度,以部门联动监控,多措并举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和预防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具体做法是:
一、对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我委产权管理科、企业开展改革科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那么,依法规予以处分和问责。
二、发现违法用地和擅自开工工程必须立即停止占用和施工。对构成实体性违法,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工程,自检查之日起自行撤除。
三、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规定,少批多建,擅自改变规划布局,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外立面等建设工程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加倍补偿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侵占道路,绿地文物保护控制地带的,30日内自行撤除。
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在限期内不停止占用土地和自行撤除建筑的,由区国资委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汇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
根据市政协2023年专题视察调研工作安排,2023月25日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王爱萍带着局部政协委员就我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汇报,与市区6个国土分局执法大队进行座谈,深入了解相关
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视察报告分三个局部。
一、治理情况
全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变职能,优化效劳,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针对用地需求量与耕地保有量的矛盾突出问题,从202223年第十次土地卫片国土资源部启动“15号令〞实施问责以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犯罪行为,2023年违法用地面积下降30.6%,违反耕地面积下降60%,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从31.2%降低到5.81%,目前全市违法用地总数控制在11%、未超越国家红线15%的限度、排序全省倒数第二位,违法占用地呈下降趋势,实现“保红线〞目标。主要治理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建立监管责任网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全市建立土地监管责任体系,把违法用地易发区,编制成全图,定人定岗进行动态和静态监管,实行监管区域、村庄、耕地网格化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巡查职责标准、监管主体明确的市、县、乡三级巡查网络,进一步强化违法用地监管体系建设。
(二)强化严厉打击手段。全市各级国土部门创新执法方式,采取卫星遥感监测、违法用地事前制止、催促检查上下联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公开查处、触犯法律追究责任等手段,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犯罪行为。202223年以来,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移交公安机关涉法土地案件32案33人,查办违法犯罪线索19件,侦破自侦案件48起,移送起诉42人。
(三)持续开展专项行动。2023年以来,开展卫片执法、查处变更规划、清理标准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专项治理行动,查处148宗违法用地、收缴罚没款1812.14万元,没收建筑物45.75万平方米,查处变更规划45宗,收缴罚没款657万元,出让金3.5亿元,累计处置土地34344亩、其中盘活置换用地7420亩,为“国省市〞重点工程标准用地手续160宗22887亩、公开出让37宗2266亩、已收回罚没款4069.91万元、各类规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18.8亿元。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全市各级国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建设用地预审预报、约谈承诺制度,审批用地从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谁办理谁监管,建立内部会审、执法监察、反响预警机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实现一票否决制。积极做好重点工程工程用地保障,对重点工程应急用地、临时用地、农业设施用地全程跟踪,减少环节,加快审批。结合全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布局,科学分配规划期内主要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监管,主动效劳大局,努力争取增量、盘活存量、管好流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开展用地。
法律解释。违法用地指,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或通过非法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建设指,建设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建筑体。
二、相关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情况分析,有四方面的问题应该高度重视。
(一)执法力量严重缺乏。全市各级土地执法力量严重缺乏,基层监管队伍薄弱、人员缺乏,有的国土所只有1人,就市、县两级国土监察执法大队缺乏120人,监管全市6956平方公里国土资源确实有很大难度,查处违法力量有限,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二)违法用地依然严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在全市2023个县区不同程度的存在,XX县区、XX县区、尖草平区被市政府确定为违法用地易发区,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开发、非工程建设、国道省道两侧、农村撂荒农田〞等区域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用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非法交易、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仅2023年全市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宗数占到违法总数的18%。
(三)土地违法追究偏轻。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土地执法实践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很难执行,多数违法用地行为以行政处分为主,因违法本钱低,追究责任轻,处分力度小,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犯罪行为不断滋长,治理难度加大。
(四)规划用地监管较松。因受利益驱动,在用地立项、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等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相关部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形成,监管规划用地情况有一定缺失,致使一些用地单
第三篇: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规定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规定
1、城乡规划主要依据的是哪部法律。
答。主要依据的是2022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2223年12月1日施行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
2、哪些建设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临时建筑是指哪些。临时建筑要不要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答。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撤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最长两年)内自行撤除。
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会面临哪些后果。
答: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工程造价2023%以下的罚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
7、对举报违法建筑的,有什么奖励。
答。凡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协管员和社会其他人员,经区综合执法局确认属实的,每起奖励20230元。
第四篇:违法用地(推荐)“六五〞普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单之三
依法依规用地改善人居环境
一、什么是违法用地。违法用地的危害有哪些。
答:违法用地是行为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使用、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破坏土地及其他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用地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阻碍城市的有序开展;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3、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4、局部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平安;
5、侵害国家、集体土地资源;
6、破坏社会和谐。
二、违法用地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主要包括:l、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类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做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分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