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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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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法律 思考
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土地是农业开展最根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的总量不算少,但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却很少,加之我国的人口在继续增长,土地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缓和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开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根底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别离出来的局部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它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存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存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别离出局部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它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存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局部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存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别离出局部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根底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那么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1、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得以表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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