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终稿.docx
下载文档

ID:1816809

大小:22.59KB

页数:12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3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神华神东 煤炭 集团公司 工程 安全管理 办法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终稿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202223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平安管理机制..............................1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平安准入管理..............................2平安协议及平安风险保证金制度..............3施工平安管理..............................4平安监督管理..............................5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7处分规定..................................8附那么.....................................2023 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委工程〞的平安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平安,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施工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外委工程;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方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 平安管理机制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平安监督管理责任;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对外委工程负平安监察职责;集团公司组织平安、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平安责任主体(局部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平安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平安。承包 1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经理(工程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平安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根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工程平安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平安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平安准入管理 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或能力。工程工程招投标时,平安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平安资格审查必须经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审核,对不具备平安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八条平安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平安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平安施工记录; (三)平安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 2工程工程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煤矿工程工程,承包商必须具有相同类型工程工程的施工业绩。 第十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那么,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四章 平安协议及平安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平安管理协议。本方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平安管理协议中。 第十二条平安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平安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平安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平安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平安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实行平安风险保 3证金制度。平安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平安风险考核奖罚和平安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平安奖罚所需,原那么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平安管理协议中明确。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平安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平安事故不能支付平安事故罚款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从平安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平安风险保证金数额缺乏,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 施工平安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平安培训和平安教育,未接受平安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平安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施工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平安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审查并批准;否那么,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承包商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本质平安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平安技术措施,并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会审完善后实施。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 4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平安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平安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平安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六章 平安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办理平安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的平安资质、平安管理协议、平安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平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平安生产措施,报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商、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外委工程平安工作会议制度和平安检查制度,把外委工程平安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平安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到达平安施工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 5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商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对外委工程施工质量和平安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有权纠正承包商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平安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经济处分决定书;对平安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二十四条 根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平安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工程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集团公司平安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外委工程发生平安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公司报告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相关业 6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平安。 第二十七条外委工程平安信息应纳入集团公司平安信息管理的范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外委工程平安信息档案,本方法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工程主管公司平安监察部门应建立外委工程平安信息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平安信息统计汇报机制,定期向集团公司平安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 第二十八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根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集团公司平安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承包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主管公司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平安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 7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工程主管公司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到达规定标准。 第八章 处分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