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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08-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808
2016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
核电厂
环境
影响
报告书
格式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082016 代替 NEPA-RG1,198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format and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report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6-06-24 发布 2016-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082016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6 年 第 48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该标准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6 年 6 月 24 日 HJ 8082016 ii HJ 8082016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工作阶段.1 4 规范性技术要求.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4 HJ 8082016 iv 前 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8 年。本次为第 1 次修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提出。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8082016 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 300 MW 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流出物 effluents 指实践中的源向环境中排放的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含有极少量放射性物质的气、液态流。2.2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acilities 指为使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达到回收利用标准或排放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必要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设备。2.3 配套工程(设施)associated projects(facilities)指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如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环境实验室和前沿站、大件码头、供电线路、水库等。2.4 辐射环境影响 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指核电厂释放的气、液态放射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辐射影响。2.5 非辐射环境影响 non-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指核电厂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除辐射环境影响以外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和人口、热排放、非放射性有毒物质、冷却塔及热羽排放、噪声、电磁等方面的影响。3 工作阶段 关于核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选址审批、建造许可证和首次装料批准书前,分别编制选址阶段、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HJ 8082016 2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4.1 环境影响因素和评价指标 4.1.1 影响因素 在环境状况调查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核电厂施工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环境影响因素应从辐射、大气、水、声、土壤、生态、电磁等方面进行识别。4.1.2 评价指标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结合工程特点,确定核电厂建设项目产生的气、液态流出物和固体废物的放射性特性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因子,再结合区域环境特征,筛选环境要素的评价指标。4.2 评价标准 4.2.1 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如核电厂运行状态下公众个人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气载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液态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和排放浓度控制值,环境介质中的核素浓度控制值,以及核电厂事故工况下的公众辐射剂量控制值等。多堆厂址应考虑本期工程与已有工程之间的关系,说明全厂址的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及年排放量控制值。4.2.2 非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确认)的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如受纳水体的水质标准(含温升)以及大气、声、电磁等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厂界噪声等的排放标准。4.3 评价范围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指以主要的气载流出物排放点或反应堆中心位置点为中心,半径为80 km 内的区域。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4.4 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可行性。4.5 评价技术要求 4.5.1 选址阶段 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资料调研、实地调查或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特征资料,特别是关于厂址地理位置、周围区域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与资源概况、水体利用与资源概况、气象、水文,以及地形地貌等环境资料,并根据参考核电厂(或原型堆)的HJ 8082016 3 数据资料,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通过分析与厂址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容性,判定所选厂址的适宜性,并对核电厂的工程设计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4.5.2 建造阶段 建造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实地调查和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特征资料,并根据核电厂的设计资料、气载和液态流出物的设计排放量、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设计产生量,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资料,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这个阶段评价的重点,是论证核电厂的工程设计能否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设计上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得到落实。4.5.3 运行阶段 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根据实地调查和实验的手段,获得核电厂厂址所在区域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境特征资料,并根据核电厂的最终设计,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含应急设施)的性能,评估核电厂的潜在环境影响。阐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核电厂实际设计资料、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以及申请气、液态流出物排放量有关的内容。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制定完整详细的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计划。提供核电厂运行前环境调查结果,重点是辐射环境本底(现状)的调查结果。这个阶段的评价重点,是实现气、液态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检验核电厂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A 给出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 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第一章 概述 A.1.1 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性质 说明核电厂的名称与营运单位,以及项目的建设性质。A.1.2 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厂址总体规划 说明核电厂的堆型、功率,以及厂址总体规划的装机容量。说明项目建设模式以及各期工程与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A.1.3 建设项目经费和环保设施投资 在选址阶段,说明核电厂建设经费的筹措方式。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说明核电厂建设经费,环境保护设施经费以及占总经费比例,并列表给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资估算。A.1.4 建设目的 从电力需求、环境效益和其他主要方面,描述建设项目的目的和意义。A.1.5 建设项目的进度 在选址阶段,说明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在建造阶段,说明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在运行阶段,说明项目的建设进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完工时间计划。A.1.6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依据 列出项目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主要法规、技术标准和导则,以及相关技术专题论证和研究报告。列出核电厂营运单位为满足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向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文件HJ 8082016 5 和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协商讨论的情况和意向性文件。一般可不列出文件的全文,但应清楚明确地注明文件的出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主要结论性意见。A.1.7 评价标准 A.1.7.1 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运行状态下公众个人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气载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液态流出物的年排放量控制值和排放浓度控制值、环境介质中的核素浓度控制值。在运行阶段,还应根据核电厂流出物排放量的优化结果,明确流出物排放量的申请值。在选址阶段,给出选址假想事故的个人有效剂量和集体有效剂量接受准则;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给出设计基准事故的个人有效剂量接受准则。多堆厂址应考虑本期工程与已有工程之间的关系,说明全厂址的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及年排放总量控制值。A.1.7.2 非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 给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确认)的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如受纳水体的水质标准(含温升)以及大气、声、电磁等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厂界噪声等的排放标准。A.1.8 工程组成 说明项目主体工程以及配套工程或设施的组成。对于获准已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列出其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性意见和审批文件。A.1.9 环境保护措施 介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可行性。A.1.10 评价范围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指以主要的气载流出物排放点或反应堆中心位置点为中心,半径为 80 km内的区域。非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A.1.11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落实情况 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说明上一个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落实情况。HJ 8082016 6 第二章 厂址与环境 A.2.1 厂址地理位置 A.2.1.1 厂址位置 描述核电厂厂址所在的地理位置(省、市、县、乡、村);给出本期工程各反应堆堆址的经纬度或工程坐标;给出厂址周围主要城镇的方位与距离。给出包含厂址半径 80 km 范围的适当比例的平面图,图上应能清楚标示出核电厂位置、厂址周围主要城镇的位置。A.2.1.2 厂址边界、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 描述核电厂场地规划与征地情况;说明本期工程征地面积与施工区面积;给出适当比例的厂区平面图,图上应清楚标示出核电厂地产边界或征地红线、本期工程厂址边界、非居住区边界,并说明各边界的大小及其确定依据。若非居住区延伸至水域时,还应对非居住区边界内的水域部分进行必要的说明。说明规划限制区边界的大小及其确定依据。给出适当比例尺平面图,图上应清楚标示出规划限制区外边界、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对于厂区边界内的管辖权和非居住区的有效控制,在选址阶段,列出地方政府对征地、移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