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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举证
举证责任
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论举证责任下
罗森贝克根据语言形式的区别来划分不同的标准还遇到下面的困境:按照标准说,“有行为能力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属于权利根据标准,“无行为能力者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属于权利阻碍标准。莱昂哈德就指出:这两者含义相同,仅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喜欢选择哪一种表述方式而已。 罗森贝克对莱昂哈德的批评还不断狡辩。其实在我们看来,如果有个立法者在立法时用下面这种形式表述,不知罗森贝克还有什么方法来归类:有行为能力当且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在数学和逻辑上,“A当且仅当B〞的含义是“如果A那么B,并且如果非A,那么非B〞。“有行为能力当且仅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标准只能既是权利产生标准也是权利阻碍标准了。
罗森贝克标准说的理论缺陷还表现在:主张某种权利者所引用的法律标准对其事实要件的表述有可能是以否认的形式表述的,这时,要引用者承当特定的否认形式表述的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一些情形下是不可能完成的或者不合理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否认形式的要件都无法举证)。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中,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构成要件,究竟是让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还是让被告人举证证明“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再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中,原告引用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时,究竟是由原告对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承当举证责任,还是由被告对其“有合法依据〞承当举证责任
罗森贝克标准说的理论缺陷还表现在:标准说运用到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特别是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医疗纠纷诉讼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等二十世纪后期大量出现诉讼时,反例似乎太多了些。因为按照标准说,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应该按照其引用的侵权法标准就下例事项举证:A.存在损害事实。B.加害人有过错。C.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D.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而环境侵权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医疗纠纷诉讼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等诉讼的大量判例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不按照侵权法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采取按照标准说来看是倒置的分配举证责任规那么或者新设定了被告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这些都构成了罗森贝克标准说的例外情形。我们不认为这是罗森贝克标准说的严重缺陷,因为任何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学说都存在例外,因为立法者会从一些社会价值(例如,保护弱者、举证方便、诉讼经济等)考虑,设定一些举证责任的特例规那么,而且这些特例规那么随着社会开展、价值变迁或者科技进步而创造了新的举证工具等也可能取消或者产生新的特例规那么。因此,要想构造一种包罗万象、永恒不变、没有任何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从理论构造角度讲,例外规那么越少越好。换句话说,理论的包容性越大越好。例如,举证责任的诉讼地位说主张:民事诉讼由原告承当举证责任。在这个规那么下,任何让被告举证情形都构成了反例。这种反例似乎太多了些。
然而有些学者不能容忍罗森贝克标准说在损害赔偿诉讼上的那些反例,他们从那些反例中归纳出一些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危险领域说;当事人与证据距离远近说;举证难易说等。这些所谓的“新说〞的共同致命缺陷在于:它们适用于那些被归纳的诉讼事项时似乎很有说服力,一旦把这些学说泛化处理,使其成为一般性规那么时,将无法适用到各种类型的案件中。例如,危险领域说适用到契约法时,问题多多。借款合同纠纷根本就不适用危险领域说,为此普霍斯不得不区分危险领域与非危险领域,非危险领域不适用危险领域说而仍然适用标准说。这样,危险领域说成为了标准说的补充,而不是替代。何况由于危险领域概念无法明确界定,导致危险领域说即使作为标准说的补充学说,也是难以划定适用范围的。再如,举证难易说用来说明医疗纠纷案件中由医院承当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时,似乎非常有说服力(其实举证难易说正是从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归纳出来的),但是一旦把举证难易说泛化:由举证容易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问题立即就呈现出来了:在刑事领域的强奸案、受贿案中,检察官的举证很困难,是否按照举证难易说让被告人承当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的性骚扰案件中,能否因为原告举证很困难就让被告承当举证责任在此,我们同意何家弘、张卫平和陈瑞华三位学者的观点:“不能仅以举证困难为由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五、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官自由裁量说
面对各种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均有反例的现象,有些学者走入规那么虚无主义的道路,主张:根据公平原那么,综合当事人与证据距离远近、举证难易、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护弱者、当事人对危险控制的可能性、利益衡量、错判概率的考量、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权衡等因素,由法官在诉讼中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官自由裁量说预设了任何法官都是圣人或者接近圣人,任何法官都能够根据公平原那么在个案中分配举证责任,因此让法官在个案的举证责任分配时自由裁量是最公正的分配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任何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的例外情形,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原那么的体现。
可是我国的法官队伍中法官素质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法官的待遇还没有高到让法官们超脱市场经济中普遍的对利益追逐的程度,各种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扰也没有彻底解决,何况中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法治的精神还需要逐步培养,由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经常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诉讼的结果,因此,如果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彻底抛开预定的分配规那么,仅仅凭借一些所谓的公平原那么等因素让法官自由裁量个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将意味着从制度上赋予司法腐败以正当理由和操作机制。
更加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的法官自由裁量说中所谓的公平原那么和需要考量的因素在个案中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或者必须要事先给出一个适用的顺序,而且这个顺序要求对于所有个案都是公平的,其实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此可见,所谓的举证责任法官自由裁量说实际上对法官没有任何约束力,完全赋予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无限的自由裁量权。
六、我们的待证对象分类说
我们认为举证责任至少遵循下面的分配规那么:
(一)如果待证对象是提出方主张的己方已经作为或对方已经作为(明知,恶意)的事实,由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例如,票据债务人以票据签章被伪造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的,应对抗辩理由负举证责任。再如,以持票人明知前手有恶意情形,或者明知票据债务人可对其前手进行抗辩仍受让票据为由进行抗辩的,主张抗辩的一方应对持票人“明知〞状态负举证责任。例外之一是共同危险行为由被告承当没有作为的举证义务。
(二)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己方没有作为(不明知,善意)时,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己方作为(明知,恶意)的对方承当。
(三)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对方没有作为时,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作为的对方承当。例如,合同法上的不履行争议,由主张履行合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承当举证责任。再如,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于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自己在法定期间内已经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是被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被告辩论已经“尽了扶养义务〞。应该由被告针对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承当举证责任。再如,有人错误地认为: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对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不作为行为存在,其起诉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实,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主张其不作为的事实有异议,应该由被告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已经作为。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其不作为没有异议,那么原告也不需举证。可见关于不作为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始终由被告行政机关承当,原告只要仅仅主张被告不作为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不作为。
(四)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某一事实存在,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方承当。
(五)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某一事实不存在,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对方承当。例如,某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声称自己在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而是在别的某个地方。对于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人不应承当举证责任,而应该由控方对被告人在犯罪现场承当举证责任。
(六)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自己某一法律行为合法(或有效),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对方承当。即由对方证明该法律行为不合法(违法、无效)。
(七)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他人某一法律行为不合法(违法或无效、或构成犯罪),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当。即由提出方证明该法律行为不合法(违法、无效、或构成犯罪)。例外情形之一是行政诉讼中由反对方(被告)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或有效)。例外情形之二是刑事诉讼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被告人对其财产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例外情形之三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某人身上查获了毒品,就可以认定其是非法持有,除非其用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八)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他人某一法律行为属于成心(或过失、或有过错),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当。例如,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当犯罪嫌疑人成心或过失的举证责任。例外情形之一是一般民事侵权中采取过错推定,因此,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对方承当。即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无成心(无过失或无过错)。无过错责任的民事侵权中,过错根本就不是证明对象,因此谈不上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九)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他人某一行为与某一事实有因果关系,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当。例外情形之一是民事医疗纠纷中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对方承当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十)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自己某一行为与某一事实有因果关系,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方承当。
(十一)如果一方提出的待证对象的内容是自己某一行为与某一事实没有因果关系,该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由对方承当。医疗纠纷除外。
(十二)如果一方主张与对方之间存在合意的法律行为,由主张方承当举证责任。
(十三)待证对象的同一性由主张者承当举证责任。例外之一,专利方法侵权的诉讼中,由主张自己的方法不同于对方的专利方法的一方承当举证责任。
例如,甲去乙商店买一珠宝,后去检测为假货,起诉要求乙双倍赔偿。一审判决乙无证据证明该珠宝被甲用假珠宝替换,故乙败诉。二审改判甲败诉,理由是甲无证据证明送检珠宝与乙卖给甲的珠宝是同一珠宝。该案的关键是乙辩论时如果主张甲更换珠宝,甲更换行为的举证责任由乙承当,乙举证不能那么败诉。如果乙辩论时主张甲送检的珠宝与乙卖的珠宝不是同一珠宝,那么甲应该对二者的同一性承当举证责任,甲举证不能时,甲败诉。
(十四)如果一方主张己方享有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合同法上的权利,由主张方对权利的产生或存在承当举证责任,但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要件属于上述已经规定的情形,按照已经规定的情形分配举证责任。
(十五)依据上述规那么,如果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阻碍对方举证行为的,由实施阻碍行为的一方对待证对象承当举证责任。
(十六)如果不承当举证责任的一方在辩论时或诉讼中自认对方主张的待证对象,那么免除对方对其主张的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所谓免除是指该待证对象视为已经得到证实。
我们提出的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那么,是从行为的存在、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行为的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事实和法律权利的存在等几个方面的待证对象的区别分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瓤括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待证对象的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