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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文化局
行政
执法
职能
文化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方法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音像制品零售、租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五、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市XX县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2项)
一、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二、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含复印、打印)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分(共182项)
xx市XX县区文化局(72项)
一、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处分种类:撤消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缺乏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处分种类: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四、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五、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六、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七、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八、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分种类: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九、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十、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十一、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二、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十三、互联网上网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