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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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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土地 法律制度 建设 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一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开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兴旺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根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到达。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本钱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根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表达各国的本国特色〞。[1]我国的民法通那么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假设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假设干规定,土地登记规那么、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方法等。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局部的物权法那么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设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那么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根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那么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那么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到达。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标准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详尽的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 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本钱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那么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标准,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标准,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标准,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标准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开展。 二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根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根底。根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公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根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202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那么局部,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防止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缺乏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保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局部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剧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局部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 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那么。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产生矛盾时,农民难以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缺乏,学术界争论最剧烈的就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法。啥耘┟裼胪恋刂。涞南嗷ス叵得挥心芄磺宄。缍ǎ。堑贝。┟袢。。芎Α⑷。┪侍饽丫龅墓丶。。凇SΩ酶。┟褚匀非械耐恋厮。腥ǎ。⒃诜。稍诿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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