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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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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管理 暂行办法
平安生产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XX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平安监督管理。各管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平安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平安负责。 第五条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平安生产监督举报 。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平安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XX市高速公路建设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平安生产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平安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各管理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平安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中心有关平安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管体系,配备专职平安工程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以及平安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平安生产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三〕监督责任范围内工程工程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 2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 〔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并制定出平安应对措施,消除平安隐患; 〔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认真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平安生产方面的工作。第九条监理单位平安生产监理职责 〔一〕依法对工程实施平安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当相应的平安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方案或细那么必须包括平安生产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平安监理工程师,明确平安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方案、细那么实施监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相关管理方法、规定以及监理方案、细那么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平安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四〕对平安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五〕对于发现的平安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六〕对平安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平安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平安生产主体职责 第十条勘察单位的平安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平安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平安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工程的平安问题和本卷须知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 4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平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处提出,管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工程部〕的平安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承当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工程部经理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平安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工程部必须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管理体系; 〔四〕工程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平安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工程部要按标准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平安的经费投入,对平安生产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工程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工程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平安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工程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 〔九〕工程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平安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平安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较大平安风险施工中平安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审批; 〔十一〕工程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平安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施工单位工程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三〕工程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填报平安月报表。第十三条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平安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平安和执行标准、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平安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平安生产管理的保障。管理中心、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平安生产组织,把平安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驻地是所监理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成立以管理中心主任为主任,管理中心副主任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平安生产委员会: 主任:李仲玉副主任:谢正武王丰 成员:郭精德胡海燕梁彩云张凯亮张爱成李丽萍班伟杰李献荣 工程建设专业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中心工程管理科。管理中心平安生产监督举报 :0313—4013603-2510, :0313—4017989第十六条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要求设置专职平安监理工程师以及平安监理员,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平安生产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为所辖合同段平安监理第一负责人, 7第十七条各工程经理部相应成立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由工程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平安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职平安员。工程经理和分管平安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平安管理人员和平安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专〔兼〕职平安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平安。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平安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平安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工程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平安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将平安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平安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平安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承当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平安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的平安生产工作安排部署;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的平安生产工作方案、措施、制度标准及各种预案; 〔三〕协调平安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平安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平安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平安隐患整改工作; 〔五〕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平安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平安生产先进个人和事迹。 第二十二条各岗位平安管理责任 〔一〕工程建设专业平安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XX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催促、检查工程建设平安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平安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3、发生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平安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副主任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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