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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林权
改革
第二次
农村
重大
产权
林权改革,第二次农村重大产权改革
第一篇:林权改革,第二次农村重大产权改革林权改革,第二次农村重大产权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在先行改革的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林改后,农民成了山林的主人,开始敢于向山上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在林权改革制度试点过程中,政府不仅让农民获得了集体山林的使用权,而且将山林使用权作为一种可自由自主交易的生产要素,通过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即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加快林业要素的流通,最终实现林业资源增长。
改革五年内完成,改革后农民可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
该项改革把家庭承包制复制到农村集体林地上,但赋予农民70年的林地承包权,高于现行30年的农地承包期,更有可能刺激农民从事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中国林业的长远开展,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开展农村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一项战略举措,也是稳定和完善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第二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开展,对经济社会开展作出了重要奉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开展。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开展林业生产力,开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根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要地位,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开展。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开展林业产业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生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开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公益和根底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开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根底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供给和资源能源平安。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平安,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开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阔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人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XX市林业局林业改革开展科
第三篇:林权改革林权改革
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达。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土地改革法规定的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的通过合作化时期转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种植、培育的林木;集体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四固定〞时期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林业“三定〞时期局部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且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了林权证的。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开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开展的形式对林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开展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集体林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农负担过重、经营体制不强、产权流转不标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开展和农民增收,林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生态效益没有完全开掘出来。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标准流转,激发广阔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开展林业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开展。
林改的意义:
1.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是农村生产责任制在林地上的延伸,是农村经济社会开展的第二次革命,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2.农村开展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广西农村耕地较少,人均缺乏1亩,而林地到达5亩/人,林业为农民增加了新的生产开展内容。
3.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生产开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五个要素。林改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开展。林改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开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二是改善了林农生活。林改增强了林业吸引力,增强了林农的致富信心;三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减少了山林纠纷的发生;四是促进民主管理。林权改革的方案,必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必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增强林业竞争力的支撑和手段。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把林木、林地、森林等林业资源资产化,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把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他们舍得向林业投入。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和企业联营,可吸纳了大量资金开展林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大量投向林业。从而促进林业的快速开展,增加林业的市场竞争力。
5.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开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和保障。通过林改,加速提高林业的开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林产品供给,从而减少对生态林的破坏,保护了公益林,实现了其可持续开展。通过改革建立和创新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调整和创新政策,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经营体制,提高林业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实现森林资源的期数增长,生态功能期数增强,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林农收入的期数增加,促进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和谐。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主体改革:
1.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主体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机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对改革范围的集体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图核证。对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一经明晰,及时开展林权换证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明晰后再发给林权证。
3.建立标准有序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别离的原那么,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开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标准〞的原那么,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集中,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
配套改革:
1.调整规费,切实减轻林农和其他林地、林木经营者负担。取消市、县(区)、乡(镇)自行出台的林木(竹)收费工程。
2.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逐步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有效保护公益林,促进商品林快速开展。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编制和采伐管理制度,制定工业原料林限额管理和采伐审批优惠政策,充分满足工业原料林采伐所需限额指标,确保造林业主根据市场需求依法采伐利用其林木的合法权益,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
3.改革投融资体系。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林业信贷的投放力度,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对林农开展生产给予必要的支持。开展森林资源保险业务,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4.建立新型的林业管理体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行政执法、公共效劳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开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林业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和工作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能,公正执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商品林及其林地XX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划属于集体的宜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须遵循的原那么有哪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在改革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那么。
1.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那么。此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原那么。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那么。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那么。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5.坚持促进开展,保障收益原那么。林改中要确保提高林地的生产力,激活林地的生产力,切实地保障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农村产权改革对湖北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实践的看法
一直以来,农村产权要素处于“沉睡〞状态,失去了其应有的资产属性和资本属性,抑制了农村产权要素的融资功能,降低了农村经济的开展速度。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假设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决定。湖北作为农村产权抵押改革试点省份,在武汉、荆门、天门、鄂州等地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农村产权抵押改革实践,截至2023年底,全省2.62023万个建制村根本完成集体“三资〞清理、登记、归档,全省已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效劳平台51家,乡镇土地流转效劳中心916家,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成立更是大大推动了我省产权抵押改革的步伐。目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困难,需要拿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推进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改革过程中的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实施难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经发包人同意,四类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一并抵押,而其余的耕地、宅基地、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