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意见为深入贯彻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二十三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基层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根底性作用,加快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全面科学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基层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政工作是社会效劳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做好民政工作,加快民政事业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2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政工作的效劳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根底,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效劳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各项民政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稳固基层政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根底作用。随着经济开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效劳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3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市基层民政力量相对薄弱,根底设施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政策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稳固党的执政根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开展。二、紧紧围绕保障民生,促进基层民政工作全面开展〔一〕加强社会救助效劳管理能力建设,切实保4障困难群众根本生活。标准城乡低保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标准低保对象申请、核查、评议、公示等工作。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困难群众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办理。完善定期复核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市财政、民政5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五保供养资金的支持力度;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五保供养资金保障的主体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