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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员
考核
试行
意见
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
为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发挥考核工作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根底性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考核范围:
x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考核对象:
1、x市市级行政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
2、x市区级行政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公务员;
3、x市辖市(县)级行政机关科级(股级)以下公务员。
二、考核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为工作实绩。
(一)德
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
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文字综合水平、组织协调、创新进取及其它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三)勤
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
指工作的数量、绩效和奉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奉献大小等方面的实绩。
三、考核要素与标准
考核主要由公共目标、职位职责工作、临时性工作和争先创优绩效四个方面的要素组成。
(一)公共目标
公共目标是指对工作人员规定的非业务工作内容的目标,如思想修养、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出勤等。考核的重点为德和勤。
(二)职位职责工作
职位职责是指公务员职位说明书中,对各职位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及其它要求。考核的重点为履行职位职责的情况。
(三)临时性工作
临时性工作是指除职位职责工作以外,上级部门或领导布置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考核的重点为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等。
(四)争先创优绩效
争先创优绩效是指职位职责工作、临时性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参加其它活动获得各种奖励的情况。
为便于量化考核,对以上四个要素,具体设定了对应的子要素和考评标准及分值。
考核中涉及的季考核与年终测评,均使用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要素测评标准、x市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定量考核测评表实施。
四、考核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重要决议、行政命令,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务员行为标准;精通业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好事,赢得好评;工作勤奋,改革意识强,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二)称职
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重要决议、行政命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务员行为标准;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本称职
考核结果介于职称与不称职之间,又不宜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均可确定为根本称职等次。
(四)不称职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政治上修养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决议不够及时、准确,或执行上级政策有较大偏差,不依法行政,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2、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水平低,不适应职位职责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调离岗位、参加待岗培训后仍不适应职位职责要求的;
3、工作责任心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因主观原因经常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4、工作中效劳态度冷淡,方法简单粗暴,外界评议较差的;
5、违反x市国家公务员行为标准,有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坏影响的。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的考核实行单位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责任制。必要时,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也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季考核和年终测评两局部组成,季考核在被考核人所在的内设机构或特定范围内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以季考核累计结果为根底,与年终测评结果相结合,然后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一)季考核
季考核以月小结为根底。程序为。
1、月小结。由被考核人进行每月工作总结,做出自我评价,填写x市国家公务员月小结登记表,交考核主管领导人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填写评语并留存,作为被考核人季考核的依据。
2、季考核。季考核应按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测评表的内容要求,并参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要素测评标准进行打分,表中考核要素分值总分值为20230分,但均要折算为25%后计算,每一季度最高分为25分。即:
(1)被考核人根据本季度情况进行小结,并填写x市国家公务员季考核登记表,按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测评表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总分值为5分;
(2)单位或内设机构内工作人员,按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测评表进行相互打分,总分值为2023分;
(3)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测评表对分管的每个被考核人进行打分,总分值为2023分;
(4)三个分值相加,得出被考核人本季度考核总分,由主管领导人负责填入每个被考核人的x市国家公务员季考核登记表中。被考核人的季考核登记表,由本单位人事(组织、政工)机构进行复核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将得分情况通知被考核人。
(二)年终测评
对公务员的年终测评,应在每年年末进行。由单位考核委员会将全体被考核人四个季度的累计总分进行排序,按照得分情况,确定出排名靠前的20%和排名靠后的2023%的人员,并提交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根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进行总结、述职,全体工作人员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被考核人的情况以及述职情况,按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测评表的内容要求,并参照x市国家公务员定量考核要素测评标准进行打分。
2、考核委员会对总排名前20%的人员,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再次排知名次,按照得分排序、职级层次和优秀等次的名额情况,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确定本单位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对总排名后2023%的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测评方法,既可以提交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也可以在考核委员会或特定范围内测评。考核委员会将依据测评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确定本单位年度考核根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
3、除确定为优秀等次、根本称职等次、不称职等次和不定等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4、考核委员会须在一周内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5、被考核人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本单位人事(组织、政工)机构审核后,存入人事档案。
(三)复核申诉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应向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被考核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接受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考核机构
(一)考核机构的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其成员由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人事机构有关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群众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二)考核机构的职责
考核委员会,应在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内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法。
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的人事(组织、政工)机构承担。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
公务员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给予确定相应考核等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妥善处理:
(一)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后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调任的,由其转任、调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和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转业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的实际表现,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五)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退(离)休前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六)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未上班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养伤期间可作为称职对待。但养伤期间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受行政处分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非组织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探亲以及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九)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应作以下处理:
1、受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解除处分后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处分的解除可暂按以下时间掌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十)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处理,即: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观察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观察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观察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五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察等次。
(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可以直接确定其年当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八、监督与管理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二)各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做出考核意见决定后,须填写本单位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