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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突破
绿色
贸易壁垒
对策
探析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探析5篇
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探析
当前,世界贸易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一些兴旺国家经过制定高于开展中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来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即以高环境标准准入条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从而使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步演变成环境壁垒,成为绿色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与特点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实质上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纲,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公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税、实行环境设想制度,以及保证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一般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虚假性。绿色贸易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实那么是为限制进口、不合理地制造贸易障碍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不平衡性。兴旺国家与开展中国家的开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而兴旺国家无视开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开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兴旺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搞双重标准,这更加剧了不平衡性。
(3)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核武器〞。
(4)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他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到达一定平安、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的压力。这些绿色保护措施,还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具体实施时容易受兴旺国家的刁难和抵抗。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开展中国家来说,涉及面就更大、更深。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组织公布了很多保护性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这些都有绿色贸易壁垒“幽灵〞的出现。
(5)稳固性。绿色贸易壁垒抓住人们把高消费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的心理,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者的情况超高标准制定,先入为主,制造进口产品的消费障碍,具有稳固的限制进口的壁垒作用。
二、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条件绿色贸易壁垒产生于国际协议、法规、技术、公约、制度所派生出来的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其环境保护措施。
1.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
gatt、wto以及相关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本身并非绿色贸易壁垒,但其中一些条款相对模糊的界定确实使某些兴旺国家为树立绿色贸易壁垒找到了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tt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那么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这些环境条款是国际贸易协议应该努力的方向。
2.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如热带雨林、生物物种、大气变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国已参加21项国际性环境公约,主要包括:国际保护鲸类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哥本哈根修订案)、控制有害废物越境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木材协议等。国际环境公约乃是多国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国际原那么的环境规定,它确立了公认的绿色条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它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
但是,由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兴旺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兴旺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兴旺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开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另外由于开展中国家和兴旺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开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根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开展中国家的禁用期限宽限了十几年,但兴旺国家的先期运行成为了事实上的绿色贸易壁垒。
3.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为保护环境、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开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府、非盈利团体和其他用户而制定的。其目的是:
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帮助企业自觉地实现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支持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开展,实现可持续开展战略。iso14000系列标准由20230个标准号组成,其中01~2023为环境管理体系;2023~19为环境审核指南;20~29为环境标志;30~39为环境行为评价;40~49为生命周期评估;50~59为定义和术语;60为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61~20230为备用号。
iso14000本身不是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而是为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只是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才形成了对出口国的绿色壁垒。
4.环境标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
环境标志制度又称绿色标志制度(green
label)或生态标志制度(eco-label),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商颁发的,证明其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说明,该产品从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到回到利用和处置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少。绿色标志制度开展很快,现在已有30多个兴旺国家、20多个开展中国家和地区推出绿色标志制度,比较典型的是德国的“蓝色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美国的ul和“绿十字〞、加拿大的“ecp〞标志、法国的“nf环境〞、欧盟的“ce〞和“fv〞、印度的“生态标志〞、新加坡的“绿色标志〞等。
环境标志制度确实立和实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强调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的无害化或低售化,备受公众欢迎。在环境意识较高的兴旺国家,50%以上的消费者会自觉选择绿色产品,因而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有些国家便借此大行贸易保护行为,严格限制非环境标志产品进口。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其环境标志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对产品的评价方法也有差异,加之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态度;开展中国家往往很难获得兴旺国家的环境标志认证,即使有幸获得,代价往往也太大,最终总会影响其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从而形成了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比方:(1)一些国家规定,凡无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进口时要受到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限制,从而为本国市场罩上了一张保护网;(2)有些国家对他国企业在申请环境标志的程序上或增加手续或成心刁难,例如在工厂和产品的检查方面更频繁,要求更苛刻;(3)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完全考虑本国企业的情况,特别是通过修改要求,使外国企业更困难和耗资更多来满足此种标准,从而有利于本国企业;(4)在选择环境标志的产品类别时,选择国内企业生产的,而其他国家不生产或没有竞争力的产品,从而使环境标志产品限于本国产品。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is014000、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志制度等绿色贸易标准条件本身并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标准条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以此为据设置的贸易障碍才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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