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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市农委
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
隐患
治理
挂牌
督办
制度
市农委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全市农委系统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关于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农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标准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催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实施。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委属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各地农业行业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并指导、协调和催促各乡镇农办及各乡镇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市农委负责对省厅、挂牌督办和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区域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乡镇农办及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省厅和挂牌督办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逐级上报市农委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市农委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市农委要及时向重大隐患所在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属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下达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于每季度末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农委备案。
第八条责任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催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正程中平安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卷内目录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市农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平安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委系统平安生产工作,强化平安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法、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关于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农委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警示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农委及其平安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平安生产有关问题进行预警提示、告诫、催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组织实施。
(一)农委及其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辖区内市属以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内单位或分管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农委及其小组约谈。
(一)未严格落实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平安生产任务目标的;
(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六)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平安生产督导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平安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平安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
(七)未认真对待平安生产方面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造成群访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农委、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农委及其小组的约谈,由小组联合委应急管理处、委监察部门、委组织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承办。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约谈,由本部门组织开展。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公众代表等参加。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单位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结果。约谈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单位,同时抄报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组织约谈的单位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及时向组织约谈的单位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可委托相关责任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由组织实施约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被约谈人为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负责人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平安生产评先评优资格;被约谈人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将该单位纳入平安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被约谈单位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平安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平安生产“卡单令函〞制度
一、平安生产提示卡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平安生产责任履行,促进全市农业平安生产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农业平安生产工作特点和实际,由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向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季度首月2023日前,以及元旦、春节、各级两会、“平安生产月〞、暑期汛期、国庆、中秋等平安生产重点时期、重要时段、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提示。
第三条遇有突发事件、活动或情况要随时进行提示。
第四条提示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急需开展的农业平安生产重点工作,并呈请各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要求,开展平安生产调研、督导工作,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平安生产工作。
第五条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呈报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长时间内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条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在提示卡上报一个月内,将本级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农业平安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汇总形成工作台账,并报送农委主管部门留存。
二、平安生产告知单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履行,农委主管部门加大对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指导催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委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农业平安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乡镇农办农业平安生产工作,以告知单形式进行指导告知。
第三条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月重点工作、平安生产方面存在问题、防控措施、上级督导检查以及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
第四条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乡镇农办收到告知单后,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详细方案和措施,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每月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农委。
第五条农委、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负有农业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委属单位要采取督导检查等形式,对告知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实情况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台账报市农委备案。
三、平安生产督办函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平安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事项,严防各类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农委系统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农委以督办函形式,对各县(市、区)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