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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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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安全 隐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平安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平安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四)本制度所称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XX县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XX县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XX县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平安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平安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平安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平安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那么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平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 江苏乐加乐商贸 第二篇: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标准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交通平安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二、组织安监、派出所、交警大队成立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排查内容:①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②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平安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③对存在平安隐患的路段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意见。 三、治理小组应分年度制定整治方案,每年1月底前,区公安部门牵头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平安隐患进行排查,收集隐患路段交通事故数据、公路技术参数和道路根底设施资料,并报同级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根据排查资料,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四、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隐患整治职责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篇:交通运输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那么 (一)为贯彻落实“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标准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平安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平安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和平安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四)本制度所称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XX县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XX县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XX县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平安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平安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前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平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平安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平安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那么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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