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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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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选拔 党政领导干部 工作 办法
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完善和标准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方法所称的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简章);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民主推荐; (七)组织考察;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九)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因情况特殊,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或调整。 第二章酝酿和准备 第六条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适宜公开选拔的职位,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方案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职位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选拔职位的层次、特点、人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选择恰当的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编制简章。 第七条明确工作机构。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发动部署。召开会议进行发动部署,并运用适当方式开展宣传发开工作。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发布公告(简章)。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简章),公告(简章)内容包括选拔的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监督方法等。 第十条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发动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23:1。 第十二条通知考试。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当告知本人。 第四章笔试 第十三条命制笔试试题。笔试命题以中组部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根本理论、根本知识、根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知识和专业科目知识,根据职位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科目知识与专业科目知识权重比例。 命制试题应在职位分析的根底上,根据职位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以组织专家届时另行命制。 第十四条笔试与评卷。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在指定场所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评卷应组成评卷专家组,集中封闭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试。根据需要,可以对应试者进行包括知识结构、心理素质、能力水平、专业知识等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确定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允许考生查询本人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选拔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五章面试 第十七条确定面试方式。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演讲辩论、文件筐测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命制面试试题。命制试题前,应进行职位分析,根据职位特点命制试题。可以采用自主命题、委托命题或自主、委托命题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组织面试。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实施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时,每位面试小组成员对应试者打分并署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确定面试成绩。同一职位的面试应由同一面试小组进行。也可以安排其他人员旁听参与评审打分或进行民意测验。 第二十条确定考试阶段综合成绩。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计算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民主推荐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六章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制定民主推荐方案。根据职位特点与要求,明确民主推荐的原那么、方法、参会对象、计分规那么和时间地点。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一般应由有关方面的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拔职位单位干部职工代表等有代表性的知情人士组成。 第二十二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向参会人员发放公开选拔公告(简章),民主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名册、情况表。有条件的,可现场播放被推荐人员的电子影像资料,也可以让被推荐人员当场陈述发言,进行自我展示。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可以采取一轮推荐或多轮推荐方式。如进行多轮推荐,那么被推荐人员前轮推荐结果应向参会人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确定综合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对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加权计分,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七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建立促进科学开展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五条考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在进行考察前,应事先与考察对象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开展前,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预告,并予公布。 第二十七条组织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特点,坚持德才兼备原那么,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要求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可将考察情况分项量化计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单项考察材料和综合分析比较材料。 第八章决定任用 第二十九条研究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人选排名的初步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每一职位的拟任用人选或推荐人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 第三十条作出任用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人选。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适宜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一条任职前公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7天以上。对辖区外的公示对象,可以委托所在地区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没有发现影响任用的问题和不良反映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其中,属于试用期对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公布选拔结果。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开选拔任用的结果。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严肃公开选拔工作纪律。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对公开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选拔工作每个阶段的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三十七条加强考试试题保密工作。试卷要按规定认真封装,移送要做好平安护卫工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果进行封闭命题,要严格执行封闭纪律,凡参与命题或审题的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处于封闭状态。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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