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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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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检察 监督 工作 存在 问题 对策 新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缺乏,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那么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二)、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主观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认识。在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中,民行检察监督承担了两个方面,但从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却远远比不上刑事诉讼监督,如队伍素质、办案环境、领导重视等等,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不相匹配,直接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2法院认识。长期经来法院相当一局部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是找毛病,干预了法院的审判权,从而表现为对民行检察监督不配合,甚至对此项工人作设置障碍。 3当事人认识。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原那么,这实际上与民行检察监督发生冲突。作为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发现法院审判错误,应当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大、时间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息诉服判或提起上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造成民行检察办理的案件范围逐渐限于二审的案件和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没有行使上诉权的标的大的案件。 二、相关对策 (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或由高检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相关规定,重点在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和法检两院需要配合的问题上,如:民行抗诉的地位,抗诉案件办理的程序,抗诉主体的扩大,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人员的地位等。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民行检察人员仍需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处理好相关事项。 (二)对于主观的认识需要民行检察人员花力气克服 1提高认识。民行检察干警应清醒的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尽管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工作有一定难度,这对民行干警而言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机遇,可以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开展民行检察工作。 2加强协调。民行检察干警需要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进一步细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标准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与民行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争取党委与人大的支持,使党委与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加大宣传。加大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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