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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刑事
司法
矛盾
处理
对策
模式
刑事司法矛盾处理对策及模式
化解社会矛盾是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同时又是一把极其琐屑的“针线活〞。刑事司法必须化解根本矛盾、防止次生矛盾。然而刑事司法如何化解根本矛盾。怎样防止次生矛盾。这是一个长期又宏大的课题。党和司法各战线均从宏观上提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很强的思路及具体措施,不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实际的具体司法行为中如何有效实施和实现也甚为关键,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一、矛盾识别
化解刑事案件中的矛盾,首先就必须对这些矛盾进行识别。识别矛盾的过程就是全面、深入认识和了解矛盾的过程,为选择化解方式和手段打根底。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司法人员应当从内容、性质、类型等各方面、全方位对矛盾进行识别:是根本矛盾还是次生矛盾。是情感报应型矛盾还是经济弥补型矛盾。是实体矛盾还是程序矛盾。矛盾的纠结何在。产生矛盾最根源的原因是什么。矛盾当事人的性格、文化程度等个性特征。化解矛盾最有效、最关键的药方是什么。等等。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教授托斯坦X8226;埃克霍夫认为“对抗〞、“异议〞是两种类型的冲突。“利益对立〞是“对抗〞的最显著特征;“意见分歧〞那么是“异议〞的最显著特征。所谓的“利益对立〞指的是“a和b因双方皆就同一物主张权利而发生冲突。两人皆希望获得仅有一人能拥有的某物意味着其利益对立〞;所谓“意见分歧〞指的是诸如“a主张比b本人更了解b的真实利益〞、“a坚持他从b处购得该物并已为之付费,而b却对此予以反驳〞此类的,关涉利益、权利、义务、罪行或者其他标准性因素的意见分歧。托斯坦X8226;埃克霍夫教授关于“对抗〞、“异议〞的冲突类型可借于刑事诉讼中的矛盾类型以及识别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无伤害、盗窃、诈骗等事实上的矛盾,属于对抗型矛盾,关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就行为是否是伤害、盗窃、诈骗等标准因素上的矛盾,属于分歧型矛盾。一般而言,根本矛盾、实体矛盾多为利益对立的对抗性矛盾,次生矛盾、程序矛盾多为意见分歧的异议型矛盾。对于对抗性矛盾的化解,一般只能通过实质公正的刑事司法决定予以解决,而异议型矛盾那么可以加强决定公信力、增强说理等方式化解。
二、方案选择
司法化解矛盾的根本方式有两种。强制与合意。所谓强制是指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矛盾解决方式。所谓合意,是指形式上虽然经过司法机关,但实质上主要是通过调解、对话、协商一致所进行的矛盾化解方式。我国刑事司法的国家主义、职权主义属性,要求法律不允许“打折扣〞、不允许“讨价还价〞,技术上也关闭了辩诉交易、被害人撤诉等利于合意的管道,所以,我国刑事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方式大多是强制,少有合意。尽管如此,我国刑事司法中还是留有些合意的空间,并且伴随刑事政策需要呈扩大的趋势,比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量刑建议等。
刑事司法化解矛盾大致有三种模式:决定———强制;说理———心服;对话———合意。其中决定———强制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最常态、最普遍、最廉价、最愿意采取的矛盾化解模式,不过,决定———强制模式与其说是化解矛盾,不如说是平息矛盾,因为强行压制与被迫接受是此模式的有效性的同时也是其不稳定性原罪。一纸判决下的“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犹如如来佛压制石猴子的五指山,崩塌只是时间问题。不过,判决———强制执行模式在西方审判中定纷止争的作用和效果却很好。“具有西欧传统的审判制度,以大陆法系为例:判决一经确定,法院自身就不能任意改变,且对诉后具有约束力,再审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件,内容有误等实体问题一般不被列为再审要件。而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即使我们于制度构建上力求吸取西方法制的诸多积极因素,实体问题看的‘有错不纠’仍难以被视为理所当然。〞日本学者高见泽磨将说理———心服模式总结提炼为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纠纷的解决,可以说是由通过说理来解决纠纷的第三者(说理者)和被说理从而心中服气的当事人(心服者)一起上演的一出社会戏剧(以后,我们将此称为‘说理———心服’。)〞说理———心服模式其实与决定———强制模式一样,都是由司法职权主导的化解矛盾的模式,不同的只是过程中强制力成分的大与小、多与少,当事人对司法决定结论是不情愿接受还是诚心认同。所以高见泽磨继续解释道“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并不能完全以说理者的能力和道德威望、心服者具有顺从的资质为前提这样一种儒家思想来说明,而是由于应该成为说理者的人因缺乏解决纠纷的必要的资质,所以为了使当事人接受,从而不得不摸索解决对策的一种结果。〞说理———心服模式与对话———合意模式也有相同之处,二者均以对话为手段。“程序的展开更多表现为法官对当事人居高临下的说服劝导以致威吓,实质上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讨价还价的交涉过程。〞
三种模式中,对话———合意模式是最柔性、最彻底的矛盾化解机制。这种模式强制性很少,又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性,这些都使得对话———合意模式下化解的矛盾具有良好的社会修复效果。刑事司法中,辩诉交易、“私了〞是对话———合意模式最典型表现。日本学者棚濑孝雄从三个标准:纠纷的终结、满意的程度、恢复友好关系的社会效果分析和肯定了对话———合意模式的矛盾化解效率。同时特别指出,对话———合意模式并非撇开司法机关的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矛盾化解机制,其实在当事人的对话与合意的过程,仍然处于司法机关的背景之下。棚濑孝雄将对话———合意模式中的调解分为四种类型: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治疗型调解。判断型调解的目的和对象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是据以解决矛盾的法律方案,“把发现法律上最正确的解决作为调解的第一目标〞。换言之,司法机关为了强化其运用法律作出解决矛盾的司法决定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而就此与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对话与交涉。一旦就此达成合意,那么尽管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的法律方案可能不一定完全符合标准性要求,但因被当事人接受与认同,防止质疑和争议,从而高效率地化解矛盾。交涉型调解的方法与过程是“各当事人在估计纠纷由审判处理时可能得到的解决(a)以及所需本钱(b)的根底上,以(a)和(b)为下限,眼前可能获得的最有利解决为上限,与对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交涉性调解其实是个博弈心理过程,逼迫当事人充分思虑与仔细权衡其行动的收益与为此可能付出的本钱并作出其自己的选择。教化型调解是从纠纷的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通过共同体价值的灌输与教育,谋求和实现一种衡平性和连带性,从而彻底圆满地化解矛盾。司法实践中,严格依照法律处理案件不仅不能很好地化解矛盾,反而“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还会引起当事者之间的长期不和。尤其是在持续性的相互关系下发生的纠纷,或者在解决要求当事者一方长期持续性地履行义务等情况下,这种依法的解决更成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矛盾产生仅仅是由于一个小小的误解或者当事人之间沟通淤塞,最终开展为深刻的感情对立,难以化解。对于此类矛盾,较为有效的化解模式就是治疗型调解模式。“通过广义的人际关系调整方法来治疗病变(笔者注:纠纷),使其恢复正常。〞治疗性调解的主要方法是聘请心理治疗专家作为调解者,以倾诉、倾听、发泄等心理治疗术治疗当事人偏执的心理,继而化解矛盾(病态的缠访缠诉)。
以上矛盾化解模型一定不会是有化解矛盾手到病除的神奇成效,但是多少可以为立足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框架,对刑事诉讼中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矛盾提供化解上的一种思路和方法。一般而言,对于利益对立所致的“对抗〞严重的情感报应型矛盾,或矛盾“攻方〞、“守方〞一方或多方明显无理,非理性地拒绝合理解释和建议的矛盾,刑事司法机关就应尽量采取决定———强制的模式化解,而且尽量通过依法公正的审判进行一次、二次、三次的决定,命令矛盾各方接受司法机关的矛盾化解方案及安排,唯此以满足矛盾各方对“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对错〞的刑事司法需求;民众对法律“铁面〞无私及司法刚正不阿的价值期望。而对于经济弥补型矛盾,那么应尽量防止通过决定———强制的机制进行化解,而应尽量通过对话———合意的模式进行化解,通过保障和满足矛盾各方的充分过程参与结果形成,实现意思自治下的矛盾彻底圆满化解。当然,正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在矛盾各方的对话———合意过程中不应袖手旁观,而应适时运用交涉型手段居中进行调解,以引导和促成矛盾各方合意的形成及内容的妥当。
实体法、程序法等“标准性因素〞产生的法律争议及形成“意见分歧〞,宜选择说理———心服的模式进行化解而不是对话———合意模式,毕竟这些是法律专业问题,司法机关与普通民众就此展开对话,无异于“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由于缺乏共同的知识根底和话语背景而既不能顺利进行对话,也缺乏达成合意的共识。而且,司法机关出于化解矛盾以牺牲法治为代价,选择让步妥协,个案效果或许可以,但会如信访一般伤及司法化解矛盾的权威性。当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并不等同于支持法律形式主义。法律需要并允许解释。为有效化解矛盾而对法律文本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者选择最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解释答案,不仅妥当而且确有必要。为强化说理———心服模式化解矛盾的效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进行法律解释或选择解释答案时,可以采取两种策略:
1、进行判断型调解;
2、强化自身公信力。而强化公信力那么又有两种方法:令主持处理的司法机关层级逐步变高或办案司法人员更有权威(知识、学历、职务、工作部门等)。但是有一点必须始终坚持:将法律争议以及意见分歧一直牵制在诉讼程序而不逸出。这点,对于化解刑事诉讼中次生、程序复合型矛盾至关重要,只有以诉讼程序救济诉讼程序才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不然容易导致矛盾方采取其他手段发泄对司法不公的不满。发生于家族、邻里等熟人社区的情感报应型矛盾,应尽量防止以简单化地的决定———强制模式化解,这种模式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使得矛盾更加剧烈,更加难以化解。司法机关充分进行教化型调解或者治疗性调解,先从心理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结,之后再化解显现出来的矛盾,水到渠成地恢复当事人间犯罪前的关系。交涉型调解更多地适用于理性的矛盾当事人,非理性的矛盾当事人那么应多进行教化型调解和治疗型调解。
三、易质矛盾
“纠纷处置是一项社会工程,其有效运作需要对纠纷的技术化处理〞。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将刑事诉讼中的矛盾“洗髓〞易质就是这样的一种技术化处理。换言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将相对较难处理化解的矛盾引导转换为较为容易化解处理的矛盾。在信访渠道中的矛盾难以化解,司法机关就应当努力将矛盾从信访渠道引导入法律框架及诉讼渠道中予以表达和化解;可诉的矛盾比不可诉的矛盾相对较易化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尽力将不可诉矛盾易质转换为可诉的矛盾;情感报应性矛盾较经济弥补性矛盾难以化解,司法机关就应引导当事人将抽象的情感报应诉求转换为具体的经济补偿要求上来,等等。
四、寻求支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党长期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各项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XX省调研也强调指出,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矛盾的发生是错综复杂的,化解社会矛盾也是全社会系统工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仅凭一己之力化解矛盾的想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独立与司法群众路线的关系,在化解案件矛盾时积极寻求党委、政府、有关组织和个人等第三方支持。喻中教授在其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一书中“法律人类学〞地叙事和表达了中国刑事司法实际中,第三方参与对于矛盾的化解机制和效率。寻求支持化解矛盾同样是技术性的,司法机关应综合考量案件矛盾的类型、化解方式、模式等各方面,选择适宜第三方介入。一般而言,以强制方式和判断型调解模式化解矛盾,寻求支持主要寻求强化司法机关决定正确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支持。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