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五篇材料]第一篇。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参加wto后,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那么和公开透明原那么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标准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催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而评议那么正在探索并逐渐推广。本文试针对执法检查和评议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利弊分析,提出标准化、制度化建议;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研究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假设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那么、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根底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防止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良。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