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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五篇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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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人大 执法检查 思考 材料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五篇材料] 第一篇。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参加wto后,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那么和公开透明原那么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标准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催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而评议那么正在探索并逐渐推广。本文试针对执法检查和评议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利弊分析,提出标准化、制度化建议;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研究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 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假设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那么、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根底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防止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良。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所谓的“外行查内行〞现象。如在对我院的执法评议中就有人大代表把取保候审也当作超期羁押的范畴,混淆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的法律概念。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根底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如我院张温龙检察长就曾经在全区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作关于“如何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的讲座,受到人大代表的欢送和好评。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我院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如我院接受人大进行执法评议时就建议邀请政法系统的法制委聘任委员参加,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第二篇: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精〕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 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人大执法检查能力跟理论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这 种差距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侧重于执法检查形式 地方人大每年进行的执法检查,过早地将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到各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早已习惯了一贯的检查模式,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经验,有的甚至于检查汇报材料每年也是大同小异,只是在形式上重新包装,工作重点侧重于标语,布置现场,安排检查吃、住、行、礼上,一些执法检查往往是坐在室内听,隔着玻璃看,车水马龙轰轰烈烈,实际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主体、客体不明确 〔一〕执法检查主体应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检查往往是两三个部门联合检查,有人大同政府联合组织检查,也有人大同政协联合检查,还有人大同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这种联合检查混淆了人大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即被检查对象在一定程序上成为实际的检查主体,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执法检查客体缺失,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如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分别由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组织实施,而这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接受人大监督,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机关,涉及这些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就难以开展,这些法律贯彻实施效果佳。 三、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汇报材料不健全 一是反复检查,同一部法律本级人大要组织检查,上级人大也要组织检查,由于没有时间上的统一布置,一部法律往往要重复检查几次。二是检查法律数量多,没有侧重点,既有县级人大的自查,也有上级人大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一年之中要检查和配合检查的数量很多。三是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材料过分强调取得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今后的改良措施更是一笔带过,有的单位那么把执法检查汇报当做工作总结,报喜不报忧,所以紧紧从汇报中很难发现问题,一些执法检查在检查前没有开展调研,或者调研的力度不够,不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的情况,以致执法检查总结检查情况时,只是把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材料再加工然后反响给执法部门。 五、执法检查整改意见没有落实到实处 执法检查后,虽然强调了对执法部门发现问题的跟踪催促整改,但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碍于情面,没有将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锋利的问题全部反响给执法部门,只是泛泛而谈,针对问题所提的改良工作建议,一般性、原那么性、客套话语比拟多,刚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具体措施要求比拟少,再就是对整改建议提出后,没有一抓到底,对整改情况跟踪催促不够。 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过程,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笔者认为,要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要从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 一、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在我国代表是兼职的,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无论从人力、能力和时间上都不允许。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应有所侧重,一是新近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执行情况。三是人们普遍关心而实际比拟薄弱的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标准执法检查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尽可能地上下联动进行,上级人大常委会每年执法检查内容应在年初的工作方案中确定,并尽早通知下级人大,以便他们确定检查的内容,与上级人大步调一致,有利于解决问题。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代表直接参与,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一方面使执法检查能够比拟充分地反映代表的意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根底,另一方面,有助于各级人大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二是要力戒形式主义,多提倡实事求是,轻车简从,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综合运用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掌握全面、真实的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为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同时检查组的人员不宜过多,应本着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的方针。 三、突出跟踪检查,催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催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的过程一般只是发现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而问题是不是解决了,执法状况是不是改良了才是执法检查的关键所在,所以,执法检查必须落实到整改上, 整改是执法检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最重要的局部。整改的落实情况要限期向常委作出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组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拒不整改的领导者,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或罢免其职务。 四、健全完善执法检查制度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执法检查的内容、性质、范围及纠正违法问题的程序、效力、方式、被检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不接受检查的处分原那么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化、法律化。二是完善执法检查的制度,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在司法机关实施错案追究制度,各执法单位年初制定执法责任制制度。与政府签订责任状,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为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力度,还要催促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把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情况与他们的升迁奖惩挂起钩来,做到奖惩清楚,以调动执法、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积极性,通过执法检查,也可以发现法律法规本自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 五、执法检查要与普法教育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人大执法检查不仅肩负着促进法律、法规实施的重任,而且兼有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所以执法检查要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使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执法检查还要与舆论监督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播送等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执法中的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另一方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曝光,选择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披露,以案释法,使广阔干部群众受到具体生动的法制教育。 第三篇: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的思考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实效的思考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它有三项功能:一是监督功能,它是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催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笔者浅薄认为,人大提高执法检查工作实效,要在五个环节上下功夫。一,精心筹划、周密安排人大每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活动都要花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和精力,“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果匆忙确定、草率进行,势必劳民伤财、没有效果。因此精心筹划、周密安排,是搞好执法检查工作的根底。首先,内容的安排要精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对于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但要依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因此,确定检查内容时,应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开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大多数的执法检查都是采取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即县、区人大按照市人大的安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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