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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
系统工程
建设
管理
规定
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方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状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其次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全部新建、续建、扩建和修理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心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水利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效劳。
其次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预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预备
立项预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争辩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规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询问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询问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争辩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争辩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争辩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②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③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争辩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①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规划的项目;
②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③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含2023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23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争辩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争辩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前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预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规划的项目,由区进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规划、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规划、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预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①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监理、施工;
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根底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③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④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全部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接受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担当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担当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准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方可对外;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状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前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平安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平安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制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托付,依据所担当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平安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准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准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标准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准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争辩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规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预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担当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那么,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依据所担当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实行旁站、巡察、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把握,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平安管理
其次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平安监督站托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平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平安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其次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把握、政府监督〞的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平安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平安负责人对质量平安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平安负直接责任。
其次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平安生产一票拒绝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安管理制度,健全平安管理体系,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平安责任书。实行平安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支配专职平安员负责工程平安工作。
其次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平安关。假设消逝质量、平安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假设发生质量、平安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其次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根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其次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