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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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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行政 执法 全过程 记录 制度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标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削减执法风险,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xx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惩办、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接受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执法人员应依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实行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状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缘由、当事人根本状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主管局长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准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状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状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实行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进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托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供给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实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头,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状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觉察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缘由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分,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依据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争辩应制作集体争辩记录或会议纪要。 其次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其次十一条 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的理由,语言要简明精确。 其次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接受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状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简洁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接受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其次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其次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其次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宅,并接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其次十六条 依法接受托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托付、转交缘由,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其次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接受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状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缘由和经过。 其次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的状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状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其次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需要强制执行的,本单位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依据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单位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值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行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惩办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解阻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实行排解阻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实行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供给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室负责对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行政执法应进行音像记录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擅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有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依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有意毁损,任凭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丧失,造成严峻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参考范文〔2〕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惩办法、行政强制法、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县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惩办、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接受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依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实行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精确、公正的原那么。 第五条 县局要依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的要求,保证执法科室和单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其次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启动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支配等内容,可以实行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指定或者托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托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启动行政许可,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启动行政惩办,应当填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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