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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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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聘任制 司法 辅助 人员 职业化 问题 思考
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化问题的思考 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面向社会购置效劳或公开聘用的协助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人员。它作为xx全面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招不来、留不住、用不好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在明确其职业定位的根底上,建立稳定的来源渠道、完善培养机制、畅通职业通道,是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定位 科学的职业定位是规划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制度的根底。在正在开展的xx全面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xx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都将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检察官从事办案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性辅助工作。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以及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政法编制书记员将不复存在,会逐步被聘任制书记员所代替,在一名法官、检察官至少配备一名书记员的根本配置下,聘任制书记员将有相当大的需求量。另一类是辅警,主要是协助司法警察从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护办案秩序工作。根据全面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占政法编制固定的比例,同样由于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原因,在司法警察人员缺乏的情况下,聘用局部身体素质好、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在司法警察带着下从事辅助办案工作,也必然是现实的选择。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检察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也可以为完成某个专项工作,使用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 由此可以看出,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不是政法编制人员,也不具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身份,他们在法院、检察院办案工作中,处于辅助性、附属性地位,不享有案件的决定权,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办案,根据法官、检察官的指令开展工作,司法责任相对较小。同时,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从事的都是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具有熟练工种的特征,这些工作对从业者的技能和经验要求比较高,而对于文化知识的要求相对低些。基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这样的职业特点,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法院、检察院而言,还是对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应聘者而言,都不应抱有脱离实际的预期,而应在客观理性的根底上,规划切合实际的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路径。 二、建立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关系 为配合全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前不久xx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都发布了招录聘任制辅助人员的公告,以法院系统为例,全市三级法院共拟招录1458名聘任制辅助人员。从招录结果来看,xx户籍人员较少,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京外户籍人员占有很大比例,且都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这个结果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疏解首都人口、解决大城市病的政策环境下,流入外来人口从事并不复杂的聘任制辅助人员的工作,显然与中央和市委要求存在冲突;二是同样是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只因户籍的差异,有的从事着体面的法官、检察官工作,而有的只能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时间一长可能会产生心理落差,队伍的管理问题将不可防止;三是京外人员招录时到xx政法机关工作的梦想一旦遇到住房、婚姻等生活的压力,必然会造成人员流失问题,影响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以上现实情况,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定位出发,招录限定于xx户籍,消化户籍适龄人口,同时,降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资格要求,设定为大专、本科均可,使他们更为安心的从事辅助工作,应当是一种相对理性的选择。 目前,xx政法职业学院作为专门的政法类职业院校,每年保持招生202300名学生的办学规模,以专科生为主,也有局部七年贯穿制本科生,生源以xx户籍为主,外地生源在20%左右,并呈逐年递减之势,最终不再招录外地生源。学院在运行中,每年都有京籍生源缺乏的问题,办学存在不小的压力,同时,很多学生毕业后并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这也不符合学院的政法属性。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建立xx法院、检察院系统与xx政法职业学院对接关系,由xx政法职业学院定向为xx法院、检察院培养聘任制辅助人员,形成法官、检察官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聘任制辅助人员主要来源于政法职业学院的机制,在招生上,学院应当限定于xx户籍,对于退役士兵及农村生源给予政策优惠,这样不仅解决了聘任制辅助人员的来源问题,缓解了职业类院校的办学困难,而且还扩大了京籍人员的就业渠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建设。 三、调整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培养机制 在与xx政法职业学院建立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培养和使用对接关系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双方的需要。 一是建立订单式培养机制。对xx市法院、检察院系统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需求进行精细化调研,同时要考虑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类辅助人员的需求,确定学院每年的招录方案。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次到位造成的订单的不可持续,以及人员素质得不到保障,应当按照逐步配备到位的原那么,每年有方案的补充局部辅助人员,以应对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和辅助人员自然流动出现的空缺。在学院的专业设置上,也要表达订单的属性,更多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做适当的调整,使之更加契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二是优化学院课程设置。长期以来,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供需不匹配问题,对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这种技工性的岗位来说,供需的不匹配更为突出。要通过调整学院教学方案,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改变过去那种纯知识灌输的教育模式,建立起知识教育、技能训练和实务操作系统化的制度体系,知识教育由院校教师承担,技能教育由一线法官、检察官承担,实务操作主要是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开展实习工作,使培养出的学生尽快的适应辅助人员岗位需求。 三是扩大本科层次的教育。目前xx政法职业学院主要培养专科生,同时也有局部七年贯穿制本科生。在整个社会学历层次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专科生显然处于底层,从机关和事业单位发布的招录公告来看,绝大局部都要求本科以上的学历,由此,学院专科的毕业生即使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实现了就业,但是合同期满后,因学历的限制,已经难有再选择的空间,其职业开展通道必将很窄。学院一方面可以扩大七年贯穿制本科生的招生规模,提升毕业生的职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本校大专毕业生提供更多的专升本的时机,为他们二次就业提供支持。 四、畅通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通道 当前,法院、检察院与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之间,均是直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七年。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是不管干得好坏,初次合同期满就不再续签,主要是担忧出现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会成为单位的包袱,同时,由于学历条件的原因,他们在法院、检察院也没有什么可供选择的职业空间。在这样的职业前景下,聘任制人员从一开始就能够看到自己七年后的归宿,试想他们将会以什么样的心态投身工作,又怎么能够苛求他们履职尽职,工作的质量和队伍的稳定性自然也难以保障。应当说,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通过面向社会购置效劳或公开聘用的方式,招录辅助人员,承担司法辅助性工作,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制度性的安排,这就有必要畅通其职业通道,让聘任制人员有奔头、有希望,以提高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岗位的吸引力,促进其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开展,为完善司法责任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科学的配套机制。 在政法职业学院提高其毕业生学历层次及能力素质的前提下,应当为他们开辟更多职业的前景。在制度设计上,要区分辅助人员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职业通道,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都有各自的预期。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七年的固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允许一定比例的人员通过竞争择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让他们安心从事辅助工作,同时发挥好他们的经验优势,做好对新人的传帮带工作。另外,xx法院、检察院系统都有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符合招录条件,通过事业编制录用考试,可以成为事业编人员。符合招录条件,通过公务员统一考试,可以成为司法行政人员。通过司法从业资格考试,还可以成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甚至遴选为入额法官、检察官。当然,在此过程中,要根据案件规模变动情况和人力资源情况,控制转任的额度和节奏,防止制度过早的进入死胡同,同时,对于聘任制辅助人员也要加强日常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使真正优秀的聘任制辅助人员转变身份,树立起良好的用人导向。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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