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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东
乡村
振兴
用地
政策
补充
意见
范文
天道酬勤
广东有关乡村振兴用地政策补充意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现代农业产业园、全域旅游、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振兴开展面临的用地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乡村振兴开展用地政策补充意见如下:
一、加强对乡村振兴建设用地专项统筹
〔一〕乡村振兴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现代农业农村产业开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可预留一定比例〔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开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乡村公共效劳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促进腾退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盘活利用并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开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观念,不占永久根本农田和水田,少占旱地,尽量使用低丘缓坡。
〔二〕加强乡村振兴工程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保障工作。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方案指标,专项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开展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园区和农业农村重点工程。省级农业农村重点工程的评审方法,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研究确定。各地当年未使用完毕的乡村振兴建设用地方案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收回,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乡村振兴开展建设用地。
二、明晰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管理要求
〔三〕进一步标准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防止占用水田等优质耕地。除规模化粮食生产〔不低于500亩〕涉及的配套设施可按规定占用永久根本农田外,禁止其他农业设施建设占用永久根本农田。对蔬菜、烟草、橡胶等农作物种植涉及的看护房〔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以及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附属设施〔原那么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用地;其他工厂化作物栽培涉及的生产设施〔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和附属设施〔农资临时存放、农产品分拣包装、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的生产设施〔畜禽舍、绿化隔离带等〕和附属设施〔疫病防控、检验检疫监测、粪污有机物处置、产品初加工、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涉及的生产设施〔池塘、养殖池、进排水渠道等〕和附属设施〔疫病防控、检验检疫监测、尾水有机物处置、饲料存储、产品初加工、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要合理控制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控制在工程用地规模7%以内〔工厂化作物栽培5%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
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不超过15亩〕。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在不占用永久根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场区生猪养殖圈舍、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