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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工程
调整
概算
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方法范文合集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方法(试行)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根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方法(试行),并于2023年3月16日以“国能新能[2023]92号〞印发执行。
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根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工程、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工程、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比照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工程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工程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开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方案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那么,以原设计概算为根底,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工程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年度静态投资根底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年度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根底。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工程划分,对工程工程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工程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工程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工程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平安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第十七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对由于工程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工程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工程核准机关对工程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工程融资、投资控制管理、工程经济评价和对工程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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