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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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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精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方法 篇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方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方法(国管财[2022]32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合理装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平安和完好。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治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治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装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展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并对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视治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平安完好负有责任。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治理和操作人员进展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治理制度;技术复杂、精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缺乏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治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消费运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备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功能和专门用处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材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根底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展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局部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依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展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局部撤除的;依照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觉察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详细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根本建立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根本建立投资处理,不属于根本建立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处理。属于专项操纵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构成的固定资产进展统一治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开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工程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 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展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展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缘故,追查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施行不连续的治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治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治理进展监视检查;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打算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详细治理,并负责分类进展实物量核算,依照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治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治理,杜绝浪费。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打算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留意节约,要依照各类资产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治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展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治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互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治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 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对装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催促使用人保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展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觉察的征询题,应查明缘故,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治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峻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展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方法治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治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背本方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治理的施行方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买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治理方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国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6日 篇二:水利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方法 宁海县水利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治理方法 为了标准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好,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缺乏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治理。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获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二)专业设备:单位依照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功能和专门用处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 与电器设备、文印设备、家具器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临办机构、水政大队、征询中心,下同)固定资产的日常治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打算审批制度,各科室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填写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审定汇总,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列入部门支出预算后,方可购置。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宁海县政府采购治理方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到办公室办理机关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固定资产治理人员签发的入库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假设手续不全,财务人员那么不予报销。 办公室依照固定资产登记材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计财科依照固定资产登记材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包括机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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