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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婚姻法
解释
全文
新婚姻法解释全文
篇一: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全文
〔2023年〕时间:2023-08-17 13: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60498次本婚姻法为 新婚姻法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三〕 已于202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为 新婚姻法全文 。
本婚姻法为新婚姻法全文。〔专题:新婚姻法买房本卷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三〕已于202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以下为新婚姻法全文。〔网友讨论:新婚姻法出来后,丈母娘们又会如何还击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准那么。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打算生育。〔网友求助:婚前房产不加朋友名字,新婚姻法能否救救我的闺蜜?〕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新婚姻法是否公平,是否歧视女性大家如何看?〔最正确辩手有奖品的噢~〕〕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预。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达人支招:新婚姻法能否如此破解,大家
商量一下〕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进展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依照男女双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本人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消费、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打算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商定应当采纳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明白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别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当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截了当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才能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关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才能的兄、姐,关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才能的弟、妹,关于缺乏劳动才能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预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咨询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展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严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展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截了当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关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那么。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咨询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照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详细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截了当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
篇二: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三)(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咨询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恳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严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严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接着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本人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峻损害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能够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进犯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局部,离婚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好心购置、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