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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区
总部
经济
扶持
指导
意见
全区总部经济扶持指导意见
为扶持我区总部经济的开展,构建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开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市或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在区进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投资、研发、销售、结算、汇总纳税等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第二条成立区开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投资中心、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区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总部经济开展战略的实施工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启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机制,组织协调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相关扶持资金审批的具体工作,并及时解决总部企业在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第三条本意见重点扶持的总部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包括:公司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信息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
(二)商业投资总部企业,包括:大型商贸企业、超级市场、连锁商业企业、投资公司等;
(三)金融效劳业总部企业,包括:银行、创投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
(四)科技效劳业总部企业,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效劳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产品检测认证中心等;
(五)经区政府特别批准的其他行业总部企业。
第四条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结算中心在本区;
(二)投资或授权管理2个以上本区以外下属企业、机构;
(三)上年度本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含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实现免抵额);
(四)依法在本区缴纳各项税收,并具有汇总缴纳本市区外下属企业所得税职能。
(五)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机构必须到达国家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定的要求,且申请企业在本区所设工程的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比率、单位税收奉献率等指标必须高于本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总部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初审,报区领导小组审核。区领导小组批准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后,统一核发区总部企业证书。
第五条加强开展总部经济的规划。大力实施区现代效劳业开展路线图,规划海滨路、金砂路、大学路沿线和鮀浦片区作为重点总部经济区。鼓励各种形式的资本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吸收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及相关配套效劳企业、机构入驻办公,对于总部大楼的建设和租赁,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那么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六条优化XX县区根底效劳配套。大力开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构建多层面的信息体系,加大信息化的推动力度,为总部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现代化的资讯效劳。积极推进XX县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XX县区根底设施和环境条件,减少城市噪声、大气、水等方面的污染,提高XX县区可持续开展能力。加快推进旧XX县区改造,扩充公共效劳与卫生设施,提高公共卫生和绿化水平,营造宜商宜居的人居环境。大力开展文化产业,加快图书馆、剧院、文化馆、购物中心、娱乐中心的建设速度和提高使用效率,挖掘我区历史文化内涵,加快区内名胜古迹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各具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
第七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效劳。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区、街两级应为总部企业提供行政报批、企业入园、科技效劳、金融支持、人事人才、中介效劳、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效劳,实行全程陪同、全程代理效劳。建立人才资源支持渠道,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教人才优势,围绕总部经济产业链条聚集和培养人才,鼓励高校、企业集团、非政府组织、培训机构组织产业人才培训工程或合作培训工程。对经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高级人才,在出国、户口、培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科技工程支持渠道,科技部门要针对总部企业提出的科技工程,由专人负责指导并做好有关申报工作。支持总部企业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安排财政科技经费进行扶持。
第八条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自202223年起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上年度新引进总部企业。
(一)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总部战略,总部企业经认定之日起连续2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总部企业,标准为总部企业当年新增纳税区级分成所得的20%。
(二)对总部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扶持。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区实现税收区级分成所得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区政府对其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023万元;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区实现税收区级分成所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区政府对其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区实现税收区级分成所得在202300万元以上(含202300万元)的,区政府对其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区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并于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纳税总额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万元。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发放有功人员奖金,其余作为相关补充经费。
第十条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和本区其他以新增税收为参考条件的扶持政策不能同时享受,总部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区领导小组负责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再具备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终止所享受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本意见由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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