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届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与节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检测,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市、区、县及各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房屋、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催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第六条学校、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鼓励推行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和节能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九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第十条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