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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委乡村医疗队伍建设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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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乡村 医疗 队伍建设 意见
区委乡村医疗队伍建设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效劳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效劳网络,保障广阔农村居民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效劳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根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效劳条件,实现社区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效劳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卫生室纳入根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强化执业管理,标准效劳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效劳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平安有效、方便价廉的根本医疗卫生效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根本医疗效劳。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根本医疗效劳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效劳标准和标准开展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效劳;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方案;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落实社区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的通知明确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社区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 、通网络等根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单位: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社区卫生室的命名。社区卫生室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卫生室。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那么。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那么上按每效劳2023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配置,居住分散的行政社区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充裕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中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标准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对一村多室的卫生室人员进行整合,实行街居卫生效劳一体化管理,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无不适宜乡村医生岗位的疾病。有条件的社区可对超过年龄以及超出配备比例的乡村医生进行返聘,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自行负担。对不愿参加一体化管理或经考核不适合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自愿保存原卫生室,自主经营,但不能享受推行街居卫生效劳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相关政策。具体人员整合管理方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在社区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效劳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标准效劳行为。新进入社区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效劳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乡村医生执业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社区实际医疗效劳需要,定期按年度在规划框架内进行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强化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效劳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工程主要安排给社区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卫生室实施根本公共卫生工程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效劳的社区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催促其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4.加强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标准管理。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社区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效劳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效劳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根底的考核和鼓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加强社区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完成社区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效劳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效劳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标准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室根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电政办) (四)将社区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室实施根本药物制度。年年底前,全区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面推行根本药物制度,执行根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根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根本药物。其所配备的根本药物由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效劳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区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室纳入根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施根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其补偿方法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药监分局) 2.将社区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年年底前,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根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效劳行为的监管作用。一般诊疗费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方式支付。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效劳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主要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效劳能力及效劳人口数量,明确由乡村医生提供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效劳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根本公共卫生效劳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卫生室承担根本公共卫生效劳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那么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根本医疗效劳,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2023%。预付总额暂按社区卫生室效劳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除参加新农合保险之外的一般诊疗费由卫生、物价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实施根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按照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根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开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2.建立乡村医生动态退出机制。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核中不合格者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注销乡村医生执业;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逐步分流,逐步实现乡村医生的新老更替,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建立一体化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凡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自年龄到期当月停止发放政府补助,不再办理相关聘任手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规定,不得以机构法人和负责人名义独立执业;已参加一体化管理卫生室但不到规定年龄,本人又申请退出的乡村医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和区域卫生规划规定执行;本次未参加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或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继续执业。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农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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