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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耕地
质量
方案
县耕地质量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耕地质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间根底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平安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催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方法的实施;负责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工程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工程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工程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组织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县水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第八条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管理
一)制定和实施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程序:
1.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初稿;
2.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3.将论证通过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根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平安和持续产出能力的建设工程。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那么: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立项前,工程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主管部门须邀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工程主管单位应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没有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四)工程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主管单位在组织工程可行性论证会议之前,书面函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土样检测、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工程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要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占补耕地质量相当的原那么,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工程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根据省耕地质量评定方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鉴定专家组并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标准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评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
三)对补充耕地的验收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自行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验收组每个成员都必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验收组人员不得是工程的参加人员。
补充耕地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和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县国土资源局XX县区农业局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耕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作好补充耕地质量的监管。由农业局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地实施补助绿肥种子、施用有机肥料、推广秸杆还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根底条件。
第十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那么,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方案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根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坏耕地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XX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设工程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质量的建设工程,未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意见未达成一致的工程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意见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验收合格意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工程,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县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五)为切实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克服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现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长效机制,按30元/年/亩新增耕地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预留。建立专户,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
六)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23-30元的标准予以处分。
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土、监察、规划、环保、水务、发改、财政、农开办、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八)根据我县耕地质量管理需要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逐步完善与我县耕地质量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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