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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困难
医疗
救助
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x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2223)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和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那么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对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22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23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2023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根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和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九)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户,可根据资金情况,给予年度一次性200—500元的门诊救助。
四、救助方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局部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四)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根据资金情况,可对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群众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患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各乡镇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23%。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由县财政根据县医保部门的实际参保人数予以直接补助。用于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那么,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那么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结余资金不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2023%。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方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乡镇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医疗效劳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